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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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説、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1)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2)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 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説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4)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藉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5)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1)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2)建築作品

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建築作品屬於以立體形式表現的作品.著作權法對於建築物本身也作為作品的形式之一給予法律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樓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備獨創性的建築物,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建築物的構成材料、建築方法不予以保護,並且建築物外觀,裝飾、設計中的通用元素,屬於公有領域的範圍,也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建築作品的保護還應該包括建築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築模型等。但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作品的列舉方式,這些作品被作為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給予保護。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主要是對作品進行規範調整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也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的條文來處理解決。但是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有相應的範圍規定,並非我們認為的任何一個“作品”都會受到該部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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