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版權登記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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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作品版權登記人是誰?

職務作品版權登記人是誰?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歸誰

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司法實踐中,對職務作品版權以及著作權的認定和歸屬,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有的情況下職務作品是歸創作者個人所有的,但有的情況下卻屬於單位。如果最後確定的著作權人不同,那麼相應的保護期限截止日期也就有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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