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不能轉讓的著作權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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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人不能轉讓的著作權是什麼

著作權人不能轉讓的著作權是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因此,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有償轉讓,而四項人身權不能轉讓。

二、著作權轉讓要注意什麼問題?

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説,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併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製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台,等等。

即使是單獨一種財產權,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例如,轉讓人將翻譯權中的法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甲出版社,將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將德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譯權,轉讓人將美 國和加拿大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美 國一家出版社,將亞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印度一家出版社,將歐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英國一家出版社,等等。

雖然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但是著作財產權卻是可以的。不過,轉讓著作權的財產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訂立的合同內容就包括: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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