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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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怎麼判決?

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怎麼判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體的判決適用類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複製侵權光盤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上就是侵犯作者著作權的具體判罰情況,對於不同的侵權類型和造成的不同犯罪事實後果,所認定的侵權行為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到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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