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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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的決策部署,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更好解決三項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效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於印發<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8〕70號)、《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支持鼓勵“雙百企業”進一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改辦〔2019〕302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相關工作實踐,制定本操作指引。

頒佈單位: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20-01-22

實施時間:2020-0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雙百企業”(含所屬各級子企業,下同)在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時,相關工作可以參考本操作指引。鼓勵未納入國企改革“雙百行動”的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含所屬各級子企業,下同),參考本操作指引積極推進相關工作。本操作指引印發前,已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在本企業或本地區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可以按照“孰優”原則參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關工作。

一、基本概念、範圍和職責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稱職業經理人是指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原則選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權範圍內依靠專業的管理知識、技能和經驗,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範圍。

一般包括“雙百企業”的總經理(總裁、行長等)、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等)、財務負責人和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於確定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的“雙百企業”,原則上應當在高級管理人員中全面推行。

(三)職責。

“雙百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對“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工作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負責對相關工作方案,特別是在確定標準、規範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關。

“雙百企業”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負責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決策審批程序、組織開展選聘、參與考察、決定聘任或解聘、開展考核、兑現薪酬等。

“雙百企業”黨組織會同董事會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並組織人選推薦、測試、考察等工作,集體研究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建議。

二、基本操作流程

(一)企業條件。

支持鼓勵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雙百企業”,加快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1.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或者主要從事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

2.人力資源市場化程度較高;

3.建立了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4.董事會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實。

(二)操作流程。

“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一般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1.制定方案。“雙百企業”應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背景和目的、崗位職責、任職條件、選聘方式、選聘程序、薪酬標準、業績目標、考核規定、退出規定、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

2.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方案制定後,“雙百企業”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根據公司章程或控股股東及其黨組織有關要求,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序。

3.市場化選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發佈招聘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實施綜合考評(測評、面試評估等)、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作出聘任決定等。

4.簽訂契約。“雙百企業”與職業經理人簽訂勞動合同、聘任合同、經營業績責任書等,以契約方式明確聘任崗位、聘任期限、任務目標、權利義務、考核評價、薪酬標準、履職待遇及福利、獎懲措施、續聘和解聘條件、保密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

5.開展考核。嚴格按照契約約定開展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強化剛性考核。

6.結果應用。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等確定薪酬、決定聘任(或解聘),強化剛性兑現。

三、市場化選聘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雙百企業”職業經理人可以採取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方式產生。

(一)選聘標準。

堅持業績導向、市場導向。人選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職業信用,具有過硬的專業素質和治企能力,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以往經營業績突出,在所處行業或相關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力和認可度。

(二)人選來源。

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一般包括本企業內部人員、股東推薦人員、社會參與人員、人才中介機構推薦人員等,不受企業內外、級別高低、資歷深淺限制。

(三)選聘程序。

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發佈招聘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實施綜合考評(測評、面試評估等)、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作出聘任決定。

本企業內部人員參與競聘職業經理人的,個人應當先行提出申請,承諾競聘成功後放棄原有身份、解除(終止)聘任關係後不得要求恢復原有身份,並遵守職業經理人管理的相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職業經理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雙百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

四、契約化管理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契約簽訂。

1.職業經理人實行聘任制。職業經理人聘任期限由董事會決定,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董事會可以依法對職業經理人設置試用期。

2.契約實現形式。“雙百企業”應與職業經理人簽訂勞動合同、聘任合同和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和任期)。

“雙百企業”與職業經理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本企業內部人員選聘為職業經理人的,一般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職業經理人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原則上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根據聘任合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總經理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可以授權總經理與其他職業經理人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經營業績責任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基本信息,考核內容及指標,考核指標的目標值、確定方法及計分規則,考核實施與獎懲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3.考核內容及指標。董事會對職業經理人實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以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為主,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分工,確定每位職業經理人的考核內容及指標,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及指標應適當區分、有效銜接。

董事會可以結合實際對職業經理人進行試用期考核和任期考核。

4.考核指標的目標值。考核指標目標值設定應當具有較強的挑戰性,力爭跑贏市場、優於同行。考核指標目標值應當結合本企業歷史業績、同行業可比企業業績情況等綜合確定。

(二)考核實施。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年度為週期進行考核,一般在當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一般結合聘任期限屆滿當年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考核期末,董事會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等,對職業經理人考核內容及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並反饋給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董事會反映。

五、差異化薪酬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薪酬結構。

職業經理人薪酬結構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也可以實施各種方式的中長期激勵,具體由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

1.基本年薪是職業經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2.績效年薪是與職業經理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相掛鈎的浮動收入,原則上佔年度薪酬(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於60%。

3.任期激勵是與職業經理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的收入。

鼓勵“雙百企業”綜合運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等中長期激勵政策,探索超額利潤分享、虛擬股權、跟投等中長期激勵方式,不斷豐富完善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

職業經理人履職待遇及福利,由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

(二)薪酬水平。

職業經理人薪酬總水平應當按照“業績與薪酬雙對標”原則,根據行業特點、企業發展戰略目標、經營業績、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

(三)薪酬支付。

1.規範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任期激勵先考核後兑現,可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延期支付。中長期激勵收入在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簽訂的聘任合同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或行權。

解除(終止)聘用和勞動關係後(聘期屆滿考核合格但不再續聘的除外),原則上不得兑現當年績效年薪、任期激勵和其他中長期激勵收入。

2.實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雙百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並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確。

六、市場化退出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退出條件。

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化退出機制,依據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約定和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等,出現以下情形的,應解除(終止)聘任關係。

1.考核不達標的,如: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未達到完成底線(如百分制低於70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主要指標未達到完成底線(如完成率低於70%);聘任期限內累計兩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2.對於開展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的,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

3.因嚴重違紀違法、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被追究相關責任的。

4.聘任期間對企業重大決策失誤、重大資產損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或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的。

5.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6.聘期未滿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7.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經試用發現或試用考核結果不適宜聘任的情形。

8.董事會認定不適宜繼續聘任的其他情形。

(二)辭職規定。

職業經理人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簽訂的聘任合同有關條款,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退出規定。

“雙百企業”在職業經理人解除(終止)聘任關係的同時,如有黨組織職務應當一併免去,並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七、監督管理相關環節操作要點

(一)組織人事關係管理。

職業經理人是中共黨員的,其黨組織關係由“雙百企業”黨組織進行管理,其中來自於外部的,其黨組織關係應當及時轉入“雙百企業”黨組織進行管理。“雙百企業”可以根據有關要求自行明確職業經理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管理規定。職業經理人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委託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職業經理人退休相關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出國(境)管理。

職業經理人因私出國(境)證件由“雙百企業”黨組織集中保管,職業經理人因私出國(境)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請假等手續。

(三)培養髮展。

“雙百企業”應加強對職業經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職業經理人的政治素質。建立健全符合職業經理人特點的培養體系,提升職業經理人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四)保密管理。

聘任期間以及退出後,職業經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以及聘任合同有關約定,嚴格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

(五)履職監督。

“雙百企業”應建立健全對職業經理人的監督體系,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主體,以及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做好履職監督工作。堅持以預防和事前監督為主,建立健全提醒、誡勉、函詢等制度辦法,及早發現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傾向。

(六)責任追究。

職業經理人在聘任期間應當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職業經理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支持鼓勵“雙百企業”按照公私分明、盡職合規免責原則,建立健全並細化相關工作機制的主體、標準、適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實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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