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會被納入企業失信名單的情形

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對企業會有什麼影響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實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

(三)因組織、策劃傳銷或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3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因不正當競爭行為3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1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殘的或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因發佈虛假廣告2年內3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的;

(八)因商標侵權5年內累計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

納入企業失信名單的期限

《暫行辦法》第八條【列入時限】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九項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移出情形】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也就是説,《暫行辦法》一旦正式實施,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都將有一個5年的“考驗期”,“考驗期”內沒有再發生失信行為,那麼就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如果“考驗期”內企業再次發生了失信行為,那麼就需要繼續存在於失信名單中。

失信企業將面臨的懲戒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以下方面實施管理:

(一)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二)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已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許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外,限制辦理其他變更登記;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除允許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外,限制辦理其他變更登記;

(四)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

(五)不予認定著名商標;

(六)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七)與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企業不服的救濟

1、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2、對企業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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