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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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200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是為了規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而制定的。
2007年8月3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1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87號公佈,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已撤銷)

文       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87號

頒佈時間:2007-09-10

實施時間:2007-10-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機關各職能廳、室、司、局(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為了落實法律、法規、民航總局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製定,經民航總局局長授權由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條 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相沖突。
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規章衝突的內容無效。

第二章 規範性文件的種類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諮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冊、信息通告。
第五條 管理程序(英文為Aviation Procedure,簡稱AP),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有關民用航空規章的實施辦法或具體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從事民用航空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
第六條 諮詢通告(英文為Advisory Circular,簡稱AC),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對民用航空規章條文所作的具體闡述。
第七條 管理文件(英文為Management Document,簡稱MD),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作出的通知、決定或政策説明。
第八條 工作手冊(英文為Working Manual,簡稱WM),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規範和指導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為的文件。
第九條 信息通告(英文為Information Bulletin,簡稱IB),是各職能部門下發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及國內外有關民航技術上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的文件。

第三章 規範性文件的立項

第十條 民航總局各職能部門應當擬訂規範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計劃,並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規範性文件年度計劃應當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起草單位、負責人和預計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可按照實際需要在計劃外製定規範性文件,但需經本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

第四章 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或成立起草小組(以下統稱“起草人”)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起草人應當對規範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諮詢,擬定編制大綱,經有關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批准後進入起草階段。
第十四條 草案完成後,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廣泛徵求有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於涉及疑難、重大問題的規範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門應當召開相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可根據需要召開多次。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經起草部門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修改定稿後,由主任、司長、局長簽署下發。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起草過程中爭議不大的,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簡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的修訂和廢止,參照本章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規範性文件的公佈

第十九條 規範性文件經職能部門主任、司長、局長簽署後應當予以公佈。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民航總局網站()上公佈或者以其他方便公眾周知的途徑及時公佈。
第二十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統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見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十一條 AP、AC的編號,由文件種類英文簡稱、所屬規章編號、職能部門英文代碼(見附件一)、年份、順序編號以及修訂序號等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二條 MD、WM、IB的編號,由文件種類英文簡稱、職能部門英文代碼、年份、順序編號依次排列組成。
第二十三條 各種規範性文件用封面字體不同顏色加以區別,AP為綠色字、AC為藍色字、MD為紫色字、WM為桔黃色字、IB為墨綠色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制定部門應當定期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及時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佈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民航總局令第40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一:民航總局機關各廳、室、司、局英文名稱兩字代碼一覽表
名稱 英文全稱 兩字代碼

辦公廳 General Office   GO

航空安全辦公室 Office of Aviation Safety     AS

政策法規司 Department of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 LR

規劃發展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PL

財務司 Department of Finance FI

人事科教司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PE

國際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IA

運輸司 Department of Air Transportation    TR

飛行標準司 Department of Flight Standard   FS

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Department of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A

機場司 Department of Airport   CA

公安局 Aviation Security Bureau     SB

空中交通管理局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TM
附件二:AP、AC封面版式
(文件名稱)
附件三:
MD、WM、IB封面版式
(文件名稱)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説明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40號令施行以來總局相關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情況
根據此次徵求意見過程中總局航安辦、規劃司、飛標司、適航司、機場司、空管局等六個部門反饋的情況,總局40號令施行以來,以上六個職能部門共制定管理程序38件,諮詢通告110件,管理文件118件,工作手冊8件,信息通告79件。這些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對加強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修訂40號令的必要性
1、40號令沒有明確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關係,總局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不符甚至牴觸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在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
2、40號令關於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分類不盡合理,管理程序與管理文件之間界限模糊,各部門對各類規範性文件範圍的理解不統一。此外,六類規範性文件中的表格自40號令施行至今從未有部門單獨制定過。
3、編印要求已經過時,不符合電子政務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需要。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明確規定職能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沖突。
2、將職能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種類由六類減少到五類,將目前並未使用過的表格刪去。同時,完善了各類規範性文件的定義,理清各類規範性文件之間的區別,避免使用上的混亂。
3、增加了關於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以其他方便社會公眾周知的形式公佈的規定。
4、刪除了附錄中已經過時的一些要求。
特此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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