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2013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以控制總量、優化結構、隔離風險、明晰職責為重點,繼續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簡稱“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管控。現就2013年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13]10號

頒佈時間:2013-04-09

實施時間:2013-04-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總體要求

(一)嚴格把握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機關、事業、企業三類法人。

(二)完善“名單制”管理。各銀行要繼續完善融資平台“名單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客户信息,並按季報送監管機構。

(三)動態調整風險定性。各銀行要繼續按照融資平台自身現金流覆蓋債務本息的情況,將融資平台分為“全覆蓋”、“基本覆蓋”、“半覆蓋”、“無覆蓋”。“全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量佔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100%(含)以上;“基本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佔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70%(含)至100%之間;“半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佔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30%(含)至70%之間;“無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佔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30%以下。各銀行應審慎合理測算融資平台自身現金流,並對分類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報牽頭行彙總形成一致性意見,並按季上報監管機構。

(四)堅持退出分類制度。各銀行要繼續將融資平台劃分為“仍按平台管理類”和“退出為一般公司類”(以下簡稱“退出類”。如無特殊説明,本指導意見所稱融資平台均含這兩類),加強對兩類融資平台的統一監測和分類管理。

“退出類”,是指經核查評估和整改後,已具備商業化貸款條件,自身具有充足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整體轉化為一般公司類客户管理的融資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條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資平台,均作為“仍按平台管理類”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訂到期還款方案。對於今年到期的融資平台貸款,各銀行要與融資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詳細的還款方案,逐筆明確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並於5月30日前報各銀監局和各銀行總行。

(六)密切監測到期貸款風險。各銀行、各銀監局要共同對今年到期的融資平台貸款逐筆建立統計監測制度,逐月統計到期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各銀監局要彙總轄內融資平台貸款償還情況,按季進行風險分析。對於不能按方案落實資金來源、未能按期償還到期貸款或存在以貸還貸問題的,各銀行要立即向監管機構報告,並及時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採取措施及時處置,避免出現重大違約事件。

三、控制總量

(七)控制平台貸款總量。按照“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繼續堅持總量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不得新增融資平台貸款規模。

四、優化結構

(八)實施平台層級差異化管理。新增貸款應主要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融資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對於現金流覆蓋率低於100%或資產負債率高於80%的融資平台,各銀行要確保其貸款佔本行全部平台貸款的比例不高於上年水平,並採取措施逐步減少貸款發放,加大貸款清收力度。

五、嚴控新增

(九)嚴格新發放平台貸款條件。融資平台新發放貸款必須滿足六個前提條件:一是現金流全覆蓋;二是抵押擔保符合現行規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直接或間接擔保,且存量貸款已在抵押擔保、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資平台存量貸款中需要財政償還的部分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並已落實預算資金來源;四是借款人為本地融資平台;五是資產負債率低於80%;六是符合《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文件有關要求。

(十)控制平台貸款投向。對於“仍按平台管理類”,新發放貸款的投向主要為五個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費公路項目;二是國務院審批或核准通過且資本金到位的重大項目;三是符合《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要求,已列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五是工程進度達到60%以上,且現金流測算達到全覆蓋的在建項目。

農業發展銀行的平台貸款投向還包括符合中央政策的農田水利類項目。

(十一)強化貸款審批制度。各銀行應按照“統一授信、總量控制、逐筆審批、監督支付”的原則,加強總行對“仍按平台管理類”貸款的集中審批和管理,對於新增貸款,由總行統一授信和審批,加強支付監督,防止貸款挪用。

六、緩釋存量

(十二)持續推進存量平台貸款整改。各銀行要加強抵押擔保整改,嚴格執行《擔保法》、《物權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落實和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質押品。要加強貸款合同整改,根據項目預期現金流情況和實際建設期、達產期及運營期,限期整改貸款合同中的整借整還和期限過長問題。對於整借整還的中長期貸款,原則上按照等額分攤的方式,每年至少兩次償還本金,利隨本清。要加強貸款條件整改,全面核實存量平台貸款的合同條款和信貸條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借款人資質不健全、項目資本金不達標、審批文件和手續不合法不齊全等問題。

(十三)分類緩釋存量貸款風險。各銀行應根據融資平台現金流能否達到全覆蓋、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採取“及時收貸、收回再貸、據實定貸、引資還貸、只收不貸”的方式,逐步緩釋存量平台貸款風險。

“及時收貸”是指對於融資平台現金流全覆蓋、已經完工達產且形成現金流收入的項目,要封閉現金流,對回籠款進行專户管理,按照原來的約定及時清收貸款。

“收回再貸”是指對於融資平台現金流全覆蓋、已建成但還沒有產生足夠現金流償還貸款本息(沒有經濟建成)的項目,可以在原有貸款額度內進行再融資。

“據實定貸”是指對於融資平台現金流全覆蓋、已經確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貸款已經到期的項目,要一次性修改貸款合同,根據實際工期重新確定貸款期限。

“引資還貸”是指對於融資平台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能夠吸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在現有貸款餘額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資產重組、引入新投資者、項目出售等方式,引進資金用於還貸。

“只收不貸”是指對於融資平台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不宜吸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銀行只能只收不貸,並要求地方政府將償債資金納入預算,明確償債資金來源。

(十四)嚴格把握實施條件。各銀行要嚴格執行融資平台存量貸款風險緩釋的各項要求。實施“收回再貸”和“據實定貸”的,借款人必須滿足抵押擔保、還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條件,必須經各銀行總行審批同意,並及時向屬地監管機構備案。

七、隔離風險

(十五)建立全口徑融資平台負債統計制度。各銀行和各級監管機構均要建立包括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信託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內的全口徑融資平台負債統計制度。各銀行要統籌考慮融資平台總負債規模與其償債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強對融資平台的全面風險管理。

(十六)審慎持有融資平台債券。各銀行應將購買持有融資平台發行債券的審批權限上收至總行,並參照新增融資平台貸款條件,制定相應的融資平台債券管理制度,實行總行統一授信、全口徑監控和逐筆審批。各銀行不得為融資平台發行債券提供擔保。

(十七)防範融資平台變相融資。繼續嚴格執行“名單制”管理制度,符合國發[2010]19號、財預[2010]412號及財預[2012]463號文件規定繼續保留和新設的融資平台,必須納入“名單制”進行統計。各銀行不得對未納入“名單制”管理的融資平台發放任何形式由財政性資金承擔直接或間接還款責任的貸款。

八、審慎退出

(十八)嚴格平台退出條件。融資平台退出需滿足五個條件:一是符合現代公司治理要求,屬於按照商業化原則運作的企業法人;二是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財務報告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三是各債權銀行對融資平台的風險定性均為全覆蓋;四是存量貸款中需要財政償還的部分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並已落實預算資金來源,且存量貸款的抵押擔保、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誠信經營,無違約記錄,可持續獨立發展。

(十九)嚴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資平台退出繼續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是牽頭行發起。由牽頭行發起,各債權銀行認真審核並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見。二是各總行審批。各債權銀行分支機構將融資平台退出申請報各總行審核批准。三是三方簽字。各債權銀行獲總行退出審批通過後,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平台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並由三方簽字確認。四是退出承諾。在三方簽字的同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明確承諾不再為“退出類”平台新增貸款提供任何擔保;各銀行應明確承諾按審慎信貸原則進行貸款管理,並獨立承擔新增貸款風險。五是監管備案。牽頭行將有關資料收集完整後向融資平台屬地監管機構報備,監管機構在融資平台報表中標示退出。平台退出時間以三方簽字時間為準。

(二十)嚴格平台退後管理。“退出類”新增貸款應嚴格遵循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一般公司貸款條件,實行“誰貸款,誰承擔風險”的責任追究機制。各銀行總行應於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對已實施退出的融資平台的合規性和風險性進行檢查,對於五項指標低於本指導意見有關退出條件監管要求、違背退出程序和貸款承諾的,應及時向融資平台屬地監管機構反饋並重新納入平台管理。各銀行不得向“退出類”平台發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項目貸款。

九、明晰職責

(二十一)明確各方職責。各銀行作為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管控的第一責任人,要自主判定融資平台貸款是否存有風險,並應建立融資平台貸款風險問責機制。出現問題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監管機構負責風險監管政策的制定,指導銀行實施,並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及時發現銀行在融資平台貸款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二十二)實施現場檢查。各銀監局要結合2013年現場檢查計劃,按照屬地原則對平台貸款開展現場檢查,上下半年各進行一次,由各銀監局、銀監分局分別組織實施。其中,上半年檢查重點為2012年末“退出類”平台貸款餘額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檢查重點為2013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類”新增貸款最多的一户。檢查對象原則上不與2011年、2012年重複。現場檢查報告由各銀監局收集彙總後,分別於2013年7月31日和2014年1月31日前報送銀監會。銀監會於年中開展一次針對“退出類”平台合規性的檢查(形式為現場檢查或抽查),重點檢查已退出平台是否存在突破本指導意見有關退出條件要求以及違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經發現,將直接重新納入“仍按平台類管理”,並嚴格處理銀行的相關責任人。

(二十三)加強問責機制。對於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要嚴肅追究銀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採取監管通報、約見高級管理人員、暫停所有市場準入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行將本指導意見儘快傳達至本系統各級分支機構,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及管理辦法。各銀監局要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彙報和解釋工作。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4月9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