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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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唐山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為加強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規範户外廣告設置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規範户外廣告設置行為,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户外廣告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户外的場地、空間、水面、建(構)築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及其他設施,發佈商業廣告或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户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安全美觀、環保節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户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編制和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户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户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

第六條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編制,經市城鄉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户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規定下列內容:

(一)户外廣告設置原則、類型及通用技術標準;

(二)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納入總體規劃的其他內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幹道、重點地段、重要區域應當編制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明確規定户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內容,並對材質、色彩等提出指導性意見。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八條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批准、公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設置規劃批准程序進行。

第九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符合户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設置户外廣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構)築物形象的;

(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侵佔城市綠地、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六)其他禁止設置户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第三章 設置許可

第十一條 設置户外廣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户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户外廣告設置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户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證明;

(四)户外廣告設施數量、位置、形式、規格、材質、造型、安全性等説明;

(五)户外廣告設施效果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利用單位或個人的場地、建(構)築物等非公共資源申請設置户外商業廣告,還應當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單位與產權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文本。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頒發《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户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四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持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户外廣告登記手續,領取《户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五條 户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

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構)築物等公共資源設置户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單位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公開出讓。

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户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單位與產權人協商並簽訂協議後統一組織招標、拍賣,或以協議方式出讓。

第十六條 户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城市建設管理支出。

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構)築物等公共資源設置户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户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除產權人所得外上繳財政。

第十七條 户外商業廣告設置位置有償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五年。設置期滿後,應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重新依法公開出讓。

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3日內拆除其設置的户外廣告設施。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人承擔。

第十八條 設置户外公益廣告,應當辦理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户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用途,公益廣告不得含有商業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户外廣告的,由組織舉辦單位或者户外廣告設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批准的地點、期限和要求進行設置。設置期滿後1日內自行拆除。

第四章 設置管理

第二十條 設置人是户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負責户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設置人應當保持户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對脱落、破損、陳舊和有危險隱患的廣告設施,應及時維護或拆除。

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户外廣告設施,致使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等設置户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户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製作、安裝符合行業技術規範;

(二)户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三)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户外廣告設施,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四)利用城市道路、交通工具發佈廣告,不得影響行駛安全;

(五)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户外電子顯示屏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建(構)築物的容貌;

(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妨礙城市道路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

(三)不得播放聲音,不得形成光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四)具備調節亮度的功能,夜間亮度值符合國家《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

(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益宣傳。

第二十四條 户外廣告位置在空置或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第二十五條 户外廣告右下角應當標明《户外廣告登記證》證號、《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證號。

第二十六條 户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祕密;

(五)妨礙社會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户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設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户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户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未重新取得設置位置使用權又不拆除户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人對脱落、破損、陳舊和有危險隱患的廣告設施,未及時維護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未依法辦理《户外廣告登記證》,擅自發布户外廣告,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户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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