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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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西寧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持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持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户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户外廣告的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是指利用户外場地、道路、綠地、河道、空間、建(構)築物、圍牆(圍欄)、交通工具、公共設施、升空器具等區域或載體,以展示牌、燈箱、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牌)、投影儀、招貼欄、畫廊、布幅、道旗、標語、實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設置的商業性或公益性宣傳設施。

第四條 户外廣告設置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佈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户外廣告設置的規劃、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城市規劃區內大型户外廣告設置的許可。區(園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户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中、小型户外廣告設置的許可。

三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類户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轄區內各類户外廣告設置的許可。

規劃與建設、市場監督與管理、國土、交通、園林、公安交通、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户外廣告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規範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會同市規劃與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户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佈局編制户外廣告設置指引和技術規範,並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及公眾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二)利用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的,或者設置户外廣告影響交通標誌、消防標誌和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無障礙設施的,或者設置户外廣告影響路名牌、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佔、損毀綠地的;

(五)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日照,以及產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正常生產、生活、辦公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户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下列區域或者載體,不得設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廣告:

(一)在廣場、主要街道和商業繁華區不得設置支架式户外廣告;

(二)在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牌面式户外廣告;

(三)不得橫跨道路設置户外廣告;

(四)高架橋、過街天橋、透景圍欄、道路隔離欄、護欄、路燈杆、建設工地圍牆或者圍欄、公共區域內設置的閲報欄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第十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制定户外廣告設置方案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遵守安全技術標準和規範,滿足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户外廣告設置規劃、指引等有關設置技術規範及交通安全規定;

(四)户外廣告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整體景觀相協調;

(五)具備與城市夜景相協調的燈光設施;

(六)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採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一條 利用公交車輛車體設置户外廣告,應當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輛正面、前後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上設置;

(二)不得全部遮蓋原車體顏色;

(三)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未預留户外廣告位置,需設置鑲嵌式户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原建(構)築物設計效果。

第三章 設置許可

第十三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設置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户外廣告。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户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户外廣告設施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利用非公共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置户外廣告的,應當提交户外廣告設置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利用建(構)築物設置大型户外廣告的,應當提供由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建(構)築物安全證明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户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設置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設置户外廣告需佔用、挖掘城市道路、場地、綠地,或者利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置户外廣告的,須經相關部門同意後,申請人方可辦理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廣告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整體規劃後,由申請人持整體規劃方案辦理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設置大型户外商業廣告的,可以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上的户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上大型户外廣告設置權的拍賣工作。屬於新增公共場地户外廣告設置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拍賣方案時,應當就其具體位置徵求規劃與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上户外廣告設置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買受人簽訂公共場地或者公共設施上户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合同,一次性收取拍賣價款,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

出讓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商品交易會及其他需要臨時設置户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在活動舉辦7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3年;但電子顯示屏(不含門楣式)廣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廣告以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設置權的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5年,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 設置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期滿10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設置户外廣告處理。

臨時性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臨時性户外廣告應當於設置期滿後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設置户外廣告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許可設置的户外廣告應當自批准設置之日起45日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設置許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和要求設置户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撤銷户外廣告設置許可。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設置、維護與監管

第二十六條 用於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閲報欄、立柱式廣告等專用户外廣告應當突出公益宣傳,並及時更新內容,不得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第二十七條 用於商業宣傳的户外廣告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進行公益宣傳,連續7日不發佈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發佈公益廣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時,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佈公益廣告。

第二十九條 逐步取消在城市內設置的户外電子顯示屏廣告,已經許可設置,但許可期限未滿的,應當符合顯示屏亮度控制標準,安裝智能感光器,根據光線變化自動調節屏顯亮度,不得產生光污染,並保持靜音播放。

第三十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選擇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施工安裝。

第三十一條 設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自竣工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部門提交户外廣告設置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負責户外廣告的維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啟閉户外廣告燈光設施;

(二)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户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

(三)户外廣告破損、傾斜、殘缺、燈光不亮及斷亮,或者畫面出現脱落、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在3日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清洗、油飾、粉刷;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對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五)户外廣告出現破損、傾斜、殘缺、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修復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風、雷電等特殊氣象條件時,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提倡户外廣告設置人為其户外廣告設施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户外廣告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不按規定要求設置或者發佈户外廣告、拒不履行發佈公益廣告義務等行為,載入不良行為記錄數據庫;對依法審批的户外廣告設置許可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時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户外廣告管理舉報投訴制度。

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户外廣告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確有違法行為的,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在新聞媒體上公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非經營活動中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户外廣告的,責令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户外廣告的,責令拆除,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户外廣告設置期滿後,不及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屬於非經營活動的,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於公益宣傳的專用廣告設施擅自變更户外廣告許可內容,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規定期限不發佈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因户外廣告設施墜落、倒塌、漏電等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户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由原許可主管部門撤銷許可決定,已經設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户外廣告設置許可的,由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撤銷許可決定,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許可決定,設置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拒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發佈的《西寧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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