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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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阜陽市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設置規劃與技術規範 、户外廣告設置管理、牌設置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户外廣告、招牌的設置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佈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户外場地(所)、建(構)築物等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户外場地(所)、市政設施、建(構)築物等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板裝置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牆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車體等其他形式設置廣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設置户外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户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劃、審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機構受市城管執法部門委託負責本區域內招牌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氣象、林業、財政、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技術規範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等部門編制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批准、公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設置規劃批准程序進行。

第七條 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分為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編制户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編制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户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市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市城鄉規劃、工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氣象等部門編制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並公佈實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户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文化教育場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城市橋樑和立交橋的;

(七)危及建(構)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户外廣告的區域。

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廣告:

(一)利用建(構)築物頂部設置廣告;

(二)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採用懸掛布幔或者張貼、噴繪、塗寫等方式設置廣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採用手持、騎行、宣傳車等方式設置流動廣告。

第三章 户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條 設置大型户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大型户外廣告的標準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大型户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市城管執法部門統一受理。設置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轉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第十二條 主次幹道沿街新建建築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設置户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户外廣告設置規劃,並在規劃設計中預留户外廣告位。

第十三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彩色效果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辦理程序履行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技術規範;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文件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大型户外廣告自批准設置之日起90日內設置完畢;

(六)設置完畢後,版面空置(不包括已發佈招租廣告)不得超過20日。

第十四條 户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發佈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或者廣告設置總量的百分之十。圍牆廣告公益內容不得少於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户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設置公益廣告,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佈,且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佔面積不得超過該户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公益廣告由設置者負責製作和維護。

第十五條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場地(所)、公共設施、公共建(構)築物等載體(以下簡稱公共載體)設置經營性户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户外廣告設置權。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户外廣告設置權的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市城管執法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簽訂户外廣告設置權出讓合同。屬於大型户外廣告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頒發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户外廣告設置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税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户,用於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公益廣告等方面。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置户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十六條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大型户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現狀圖,設施設計圖、效果圖;

(五)利用已有設施的,還應當提供設計單位或者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需要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鼓勵非公共載體產權人將其户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委託統一經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臨時户外廣告:

(一)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户外廣告設施的;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期和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置用於自身宣傳的圍牆廣告。

第十九條 設置臨時大型户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設置形式和範圍;

(四)現狀圖和效果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條 户外廣告設置期限按照下列情況核定:

(一)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載體户外廣告設置權的,設置期限按照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規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得超過7年;

(二)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借用、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置户外廣告的,電子顯示屏(牌)設置期限不得超過7年,其他户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

(三)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户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

(四)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設置的圍牆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一條 户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公共載體户外廣告設置權的,應當重新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通過其他方式取得非公共載體户外廣告設置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臨時户外廣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確需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設置其他户外廣告的,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執法部門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户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不符合户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設置人不予設置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依法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設施,除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户外廣告設施在批准或者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拆除超期設置的户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是户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户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户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予以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户外廣告整潔、完好、美觀。户外廣告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並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户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設置人應當在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户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户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建立户外廣告經營者信用檔案,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置招牌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項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建(構)築物的建築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同一建(構)築物上設置的招牌,應當統一設計要求、統一規格,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

(五)內容限於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發佈經營服務信息;

(六)禁止佔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築立面、櫥窗內外通過直接書寫、懸掛、粘貼等方式設置招牌。

第三十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機構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機構應當依據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結合建(構)築物實際情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設置技術要求。

重點地區、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設置應當統一設計、統一標準。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招牌設置人應當向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機構重新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

第三十一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對招牌進行定期維護,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潔、美觀、完好,用字規範;招牌殘缺、污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三十二條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解散或者被註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解散或者被註銷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設置户外廣告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

的罰款;

(二)設置户外廣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户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設置户外廣告和招牌,或者發現城管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城管執法部門舉報。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六條 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户外廣告、招牌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户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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