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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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武漢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廣告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制發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武漢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廣告資源,淨化城市市容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和《武漢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户外廣告,是指利用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設施和交通運輸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載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户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和林業、國土規劃、城鄉建設、質監、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户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户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四設置户外廣告,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在下列載體上和區域內禁止設置户外廣告:

(一)在交通、電力、通信和郵政等設施上;

(二)在立交橋和人行過街橋上;

(三)在道路綠地和公園綠地內;

(四)在學校、國家機關、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在住宅建築、優秀歷史建築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綠化帶範圍以及山體保護範圍內;

(七)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户外廣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設施用地範圍影響防洪設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築物風格、結構、立面色彩改變的;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損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户外廣告。

在本市三環線以內區域(不含三環線)和四環線建築控制範圍內不得設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廣告。

除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經批准可臨時在活動場地周邊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燈燈杆設置道旗進行活動宣傳以外,不得利用路燈燈杆設置户外廣告。

第八條建築物頂部原則上不得設置户外廣告設施。對整棟建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如建築物外牆上不具備設置條件,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90米或者層數不超過30層的,可以在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一處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誌的户外廣告設施,作為本單位或者本建築物樓宇的標誌。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規劃、公安交管、交通運輸、水務、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確定全市户外廣告空間佈局、分類控制區域及設置技術規範。

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組織編制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佈局適當數量的公益户外廣告專用設置位。

武漢大道、長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設大道、發展大道、漢陽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環線、機場高速、繞城高速和長江漢江武漢段核心景觀區域的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户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

户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户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設置户外廣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批:

(一)在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設置户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二)在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黃陂區、新洲區設置户外廣告的,由所在區行政審批管理部門審批。

設置户外廣告還需要履行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户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二)設置位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請人利用自有户外廣告設置位設置自我宣傳性户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户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含户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等內容。

第十五條 户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户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二)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送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設置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審批管理部門審批以立柱為載體的户外廣告設置申請時,應當就其結構安全性徵求相關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設置户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應當到國土規劃、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新建商業建築可以按照不超過30%牆面面積設置牆面廣告,其設置方案應當納入建築立面設計方案,並與建築立面同步施工。

第十八條 户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

(一)臨時性户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大型立柱式廣告和電子顯示牌(屏)為1至6年;

(三)其他户外廣告為1至3年。

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的户外廣告設置位,其廣告設置許可期限與取得的户外廣告設置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十九條經批准設置户外廣告的,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完成户外廣告的設置,並將與設置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審批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需要變更批准設置事項的,設置人應當到審批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方可變更。

第二十一條户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許可設置期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批准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户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許可設置期滿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户外廣告許可設置期未滿,因城市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户外廣告設置審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户外廣告設置人拆除。

提前拆除户外廣告的,應當對設置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應當使用規範化的語言文字,內容真實、健康、合法;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户外廣告設置批准文號和設置人名稱。

公益户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佈商業廣告。其他户外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間超過15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佔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保持户外廣告的整潔、完好,並及時進行維護;

(二)保證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啟照明設施;

(三)定期對户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期間設置警示標誌,並有人現場值守,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以金屬結構為主體的户外廣告,每2年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審批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安全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整改,使之達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五條審批管理部門對其批准設置的户外廣告,應當加強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設置人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户外廣告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維護公共安全;可以委託户外廣告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户外廣告的安全檢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户外廣告行業協會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性的户外廣告安全評價標準和規範,組織安全評價活動;評價結果應當向行業或者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審批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或者舉報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交通站點、軌道交通、機場高速、城市環線等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範圍內設置户外廣告的,其户外廣告設置位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

鼓勵和引導商業建築所有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路段户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範圍內的户外廣告設置位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准設置户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按照户外廣告幅面面積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户外廣告的設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廣告設置指引設置、不按照規定報送與設置相關的施工監理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未經批准變更户外廣告批准設置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户外廣告畫面上標明批准設置文號和設置人名稱、在公益户外廣告專用設施發佈商業廣告、其他户外廣告版面空置而未補充公益廣告或者未按照規定比例設置公益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户外廣告外型整潔、完好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啟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或者進行户外廣告安全檢測並報送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安全檢測不合格、經整修仍然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由設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廣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涉及違法建設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可以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一條 因户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置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審批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户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武漢市户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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