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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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

為規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從業人員資質管理,保證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4-01-27

實施時間:2014-03-0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從業人員資質管理,保證危險品航空運輸安全,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實施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和組織及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危險品培訓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辦法開展培訓工作。

第五條 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和組織及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經營人應當明確貨運銷售代理人危險品培訓大綱的認可條件和程序,確保貨運銷售代理人相關員工按照所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培訓合格。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需要接受危險品培訓的人員範圍應當與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Doc9284 AN/905,以下簡稱《技術細則》)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

(一)《技術細則》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所列人員,其中第九類旅客服務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辦理乘機手續的人員、貴賓(VIP)服務人員、行李查詢人員、問詢人員、航空公司派駐機場的旅客運輸保障人員。

(二)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的客貨預訂、工程維修、應急處置等其他人員。

第八條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在獨立履行相應崗位職責前,應當接受按照經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的培訓併合格。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當接受危險品基礎知識培訓,掌握與其職責相符的危險品知識。所在單位僅需留存人員接受培訓的相關證明,無需滿足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當這些人員以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身份工作時,適用本條第一款的培訓要求。

第九條 以個人名義從事危險品託運或託運代理相關活動的人員,應當接受按照經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的培訓併合格。

第十條 危險品培訓包括初訓和複訓,有效期均為二十四個月。

複訓應當在初訓或前一次複訓有效期內完成。如果複訓是在前一次培訓的最後三個月有效期內完成,則該次複訓的有效期自複訓完成之日起開始延長,直到前一次培訓失效日起二十四個月為止。

第十一條 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組織應當保留危險品培訓記錄三年以上。培訓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受訓人員姓名;

(二) 最近一次完成培訓的時間;

(三) 所使用培訓教材的説明;

(四) 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五) 危險品培訓教員的姓名;

(六) 考核成績;

(七) 表明已通過考核的證據,如試卷等;

(八) 培訓簽到記錄。

培訓記錄可以採用紙質或電子形式。

一次培訓由同一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多名危險品培訓教員或者不同危險品培訓機構的多名危險品培訓教員完成的,培訓記錄中應當載明所有危險品培訓機構和危險品培訓教員實施培訓的情況。

第三章 危險品培訓大綱

第十二條 以下企業或組織應當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並作為編制教學資料和開展培訓活動的依據:

(一)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託運人或託運人代理人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二)國內經營人;

(三)貨運銷售代理人;

(四)地面服務代理人;

(五)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

危險品培訓機構可以代表相關企業或組織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但在實施前應當得到委託方認可。

第十三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制定,包括初訓和複訓兩個類別,並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CCAR-276-R1和《技術細則》相關要求的聲明;

(二)培訓課程設置及考核要求;

(三)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培訓後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

(四)將使用的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資格要求;

(六)培訓教材;

(七)考核試卷制定的原則和要求;

(八)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九)培訓記錄的要求;

(十)危險品培訓大綱修訂、分發和保存的程序及責任部門;

(十一)實施危險品專項培訓,如僅交運感染性物質託運人、僅收運包裝説明第二部分鋰電池收運人員培訓的,還應包括專項培訓的課程設置和實施要求;

(十二)頒發危險品培訓合格證的,還應包括證書的管理要求;

(十三)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的培訓課程應當滿足《技術細則》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二節的要求。

(一)一般知識培訓:旨在熟悉一般性規定,包括CCAR-276-R1及配套文件、危險品的標記標籤、未申報危險品的識別、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危險品的規定等內容培訓;

(二)專門職責培訓:針對人員所承擔的職責要求,如第六類人員需接受的危險品收運程序,第八類人員需接受的機長通知單等內容的培訓;

(三)安全培訓:針對危險品的危險性、安全操作及應急處置程序的培訓。

第十六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中應當明確各類人員初訓、複訓課程的總課時和課程中每項內容的課時要求,以及課堂教學的學員數量限制。

各類人員培訓課程最低總課時(含考試時間)及課堂教學時學員數量限制如下:

危險品專項培訓課程的最低總課時和課堂教學學員人數可參照以上要求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的考核要求,應當明確各類人員初訓和複訓的考核時間及合格標準。

第十八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根據《技術細則》等相關規定及時修訂。

第十九條 國內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和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企業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前,應當報所在地區管理局批准。

危險品航空運輸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前,應當報所在地區管理局備案。

貨運銷售代理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前,應當得到所代理的經營人書面認可。

第二十條 國內經營人、地面服務代理人以及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申請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應當向其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危險品培訓大綱;

(四)危險品培訓管理制度。

危險品航空運輸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區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表》;

(二)危險品培訓大綱;

(三)危險品培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 CCAR-276-R1及本辦法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函》。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二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材料齊全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備案並對外公佈。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補充。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如需修訂,應當將修訂後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報所在地區管理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經備案的危險品培訓大綱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後二十日內報所在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函》有效期通常為兩年,但不應跨越《技術細則》版本更新的年度。

第四章 危險品培訓機構

第二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組織可以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

無條件設立危險品培訓機構的企業或組織,可以委託危險品培訓機構對其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開展危險品培訓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報民航局備案:

(一)《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三名以上經地區管理局能力評估併合格的危險品培訓教員證明材料;

(四)符合教學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的情況説明;

(五)危險品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對內培訓機構的備案材料,不適用本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材料齊全的,民航局應當在備案材料齊全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備案並對外公佈;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補充。

第二十八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二十日內報民航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對外培訓時,應當具有委託方提供的經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及為委託方設計的培訓課程及教材;對內培訓時,應當按本企業或組織的危險品培訓大綱實施。

第三十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所依據危險品培訓大綱中規定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在培訓結束時對受訓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定期測評危險品培訓教員的教學質量,並記錄測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危險品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危險品培訓教員的信息檔案,包括個人履歷、授課記錄、崗位實習記錄、接受培訓記錄、教學質量測評結果等。

危險品培訓教員的信息檔案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

第五章 危險品培訓教員

第三十三條 危險品培訓教員採用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分為對內培訓機構的危險品培訓教員(以下簡稱對內培訓教員)和對外培訓機構的危險品培訓教員(以下簡稱對外培訓教員)兩類,每類危險品培訓教員分為I級、II級。不同級別危險品培訓教員的授課範圍如下:

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講授第七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全部的危險品培訓課程;

I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講授第七條第(一)項所列除第一、二、三、六類之外人員的部分或全部危險品培訓課程。

對外培訓教員,可以按其危險品培訓教員授課範圍開展對內培訓;對內培訓教員不得開展對外培訓。

第三十四條 危險品培訓教員應當符合CCAR-276-R1 第一百一十一條或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要求並通過地區管理局的能力評估。

危險品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的申請應當由其所在危險品培訓機構提出,並在所在地區管理局確定的能力評估日期二十日前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對外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險品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申請表》;

(二)危險品培訓機構的法人資格證明;

(三)被評估人從事民航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的證明;

(四)被評估人大專以上學歷的證明;

(五)被評估人通過經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第六類人員培訓並考核優秀的證明;

(六)申請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被評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類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的證明,申請I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被評估人具有五天上擬講授某一類別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對內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險品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申請表》;

(二)被評估人是本企業或組織僱員的證明;

(三)被評估人從事民航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的證明;

(四)被評估人通過經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中第六類人員培訓並考核優秀的證明;

(五)申請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被評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類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的證明,申請I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被評估人具有五天以上擬講授某一類別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地區管理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新申請危險品培訓教員能力評估。

評估分為筆試考核和試講評審。筆試對危險品法律法規及危險品航空運輸等知識的考核應當不低於第六類人員的要求。對外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的筆試考核,應當包括英文內容。試講評審應當對被評估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知識、教學方式、技巧、態度和效果進行評估。

筆試考核合格成績不低於卷面設計總分的90%,試講評審合格成績不低於評審設計總分的80%。

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評估完成後二十日內公佈評估結果。

第三十八條 通過能力評估的危險品培訓教員必須且只能在一家危險品培訓機構註冊,保持教員資格需滿足下列要求:

(一)在二十四個月內授課或者參加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第六類人員的複訓併合格。

(二)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在二十四個月內講授第一、二、三、六類人員中某一類人員的課程,且每年具有十天以上第六類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

(三) II級危險品培訓教員每年具有五天以上所講授某一類別人員崗位的工作經驗或實習經歷;

(四)危險品培訓教員授課質量測評合格。

第三十九條 危險品培訓教員增加授課類別或提高級別的,應當重新接受教員能力評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地區管理局危險品監察計劃應當包括危險品培訓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地區管理局發現經備案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通知託運人或託運人的代理人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失效並取消對外公佈的備案信息;發現經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未及時修訂的,應當責令大綱持有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其《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函》失效。

第四十二條 地區管理局發現經備案的危險品培訓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書面告知民航局,由民航局通知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失效並取消對外公佈的備案信息;發現危險品培訓教員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要求危險品培訓機構取消該危險品培訓教員的註冊,並辦理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民航局及地區管理局在辦理備案時,應當記錄備案信息,保存備案材料。

地區管理局危險品培訓大綱的備案信息由民航局統一公佈。

第四十四條 民航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需要時,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的企業或組織應當及時提供相關培訓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對內培訓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對其內部人員實施的危險品培訓,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對所屬法人內部人員實施的危險品培訓;對外培訓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對本法人以外人員實施的危險品培訓。

第四十七條 外國經營人應當確保其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按下列要求之一進行培訓併合格:

(一)外國經營人所在國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危險品培訓大綱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國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法律法規;

(二)地區管理局批准的危險品培訓大綱以及外國經營人的差異化政策。

外國經營人實施的中國危險品航空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及差異培訓僅需留存人員接受培訓的相關證明,無需滿足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政府部門或其直屬機構作為危險品託運人的,其危險品培訓大綱可統一制定並備案。

第四十九條 中國民航危險品運輸管理中心為危險品培訓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十條 本辦法附錄中的申請表和備案表可以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局政府網站(http://)下載,或到地區管理局領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 25 日發佈的《危險品訓練機構管理辦法》(AC-276-01)同時廢止。

附錄:

1、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申請表

2、危險品培訓大綱備案表

3、危險品培訓大綱批准函(樣例)

4、危險品培訓機構備案表

5、危險品培訓教員能力評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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