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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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

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特殊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特殊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本市户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申請、核定、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政部門主管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各區(含新區,下同)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具體負責本區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核定、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是指殘疾人出現或者發生重度殘疾、一户多殘、老殘一體、生活困難、支付高等教育學雜費、無住房、意外事故和突發重病住院等情形。

前款所稱重度殘疾是指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一户多殘是指同一居民户口簿內,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有2名以上殘疾人;老殘一體是指60週歲以上的殘疾人。

第五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護理補助,每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一) 重度殘疾;

(二) 一户多殘;

(三) 老殘一體。

申請人符合前款規定多項情形的,不得重複申請。

第六條 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可申請困難生活補助,每半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

(一) 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 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條 殘疾人通過國家教育考試被錄取進入高等院校後,在校期間可申請學雜費補助,最高補助標準為:

(一) 大專每學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學年6000元;

(三)碩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學年8000元。

繳交的學雜費低於前款規定的補助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金額予以補助。已在其他部門申領學雜費補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規定的補助。

殘疾人通過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可以憑畢業證書申請一次性補助4000元。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殘疾學生減免政策和經費保障渠道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殘疾人家庭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未購買過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未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且殘疾人家庭成員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年3000元。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單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領的相關規定界定。

第九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可以申請一次性臨時補助,補助標準為4000元:

(一) 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症住院治療,重度精神殘疾人長期住院治療;

(二) 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申領政府年度臨時救助金的除外。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殘疾人,由本人或監護人憑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殘疾人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申請表。有以下情況的,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護理補助的一户多殘殘疾人,應提供其家庭其他殘疾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

(二)申請困難生活補助的,應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深圳市低保邊緣人員救助證》;

(三)申請學雜費補助的,應提供入學通知書、學籍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原件、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四)申請住房補助的,應提供由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登記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五)申請臨時補助的,應提供證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材料。

第十一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材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日。街道辦事處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殘聯核定。區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做出是否給予補助的決定。

決定給予補助的,應當確定補助標準,並製作書面決定一式四份,分送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補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決定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人,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時直接將補助金髮放給申請人。重度殘疾人、一户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護理補助金按月發放,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困難生活補助金按季發放,臨時補助金、學雜費補助金和住房補助金應當在申請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

(一)户籍遷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申領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主動告知原核定部門,原核定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情況並作出是否停發補助的決定。決定停發補助的,應當將決定送達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並在決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發補助金。

核定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暫停發放補助,並按照第二款的規定核實後作出停發補助的決定。

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退回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後領取的補助金,未主動退回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 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由各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區殘聯負責編制經費預算,並報區民政部門和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數據庫和相關工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區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度應當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核定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區殘聯予以配合。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領取人員不符合本辦法領取條件的,可以向區殘聯提出異議。區殘聯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已領取補助金的,補助金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七條 從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定的;

(二)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的;

(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疾人申請特殊困難救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證明及材料騙取補助金的,區殘聯核查屬實後,追回已發補助金,一年內不再受理該殘疾人的救助申請。拒不返還補助金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請,並依法錄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區殘聯作出不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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