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困難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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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困難補助費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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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1、每人每月補助費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為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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