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一方困難補助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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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一方困難補助法條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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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困難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謂“一方生活困難”,主要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具體地講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離婚後無住處的;

2、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

3、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4、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生活困難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適當幫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一方生活困難,確需幫助的;

2、另一方具有幫助的能力;

3、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4、接受幫助方沒有再婚。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而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幫助則是相互扶養義務的延伸,是對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資助。現代配偶扶養是雙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養時有幫助的義務,妻子在丈夫需要扶養時也同樣有幫助的義務。但實際上,由於婦女的經濟能力一般低於其丈夫,需要扶養幫助的主要是離婚婦女。

對於夫妻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子女自然不能參與分割。但要是屬於家庭財產,其中又包括了子女的財產,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首先要區分出子女所有的財產和夫妻的財產。之後再對夫妻財產中屬於共有的部分作出分割。要是離婚夫妻無法協商分割,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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