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購銷合同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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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葉購銷合同暫行辦法

煙葉購銷合同暫行辦法

為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煙葉流通體制,正確處理煙草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煙葉購銷環節正常秩序,根據《經濟合同法》、《煙草專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84〕中煙原字第027號文印發的《煙葉供需合同暫行辦法》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廢止。

頒佈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文       號:國煙法[1994]第13號

頒佈時間:1994-07-01

實施時間:1994-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煙葉流通體制,正確處理煙草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維護煙葉(含復烤煙葉,下同)購銷環節正常秩序,根據《經濟合同法》、《煙草專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煙草系統內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之間訂立的煙葉購銷合同。

第三條 煙葉購銷合同是供需雙方從事煙葉購銷活動,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條 購銷合同由供方與需方採取書面形式簽訂。經雙方出具證明的代表或經辦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條 合同主要條款包括:煙葉品種(烤、晾、曬煙)、年產、小等級、規格(把煙、片煙)、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運輸和驗收方式、貨款結算、違約責任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事項。對於產品數量、質量、價格、包裝質量和交(提)貨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貨數量可以標明超欠交幅度,其數量界限由雙方商定。

二、煙葉質量規格有特殊要求者,由雙方商定;也可按雙方確認的樣品執行。樣品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質量規格無確認樣品和特殊要求的合同,根據合同標明的等級規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煙葉價格在國家規定的基準價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議定。價格一經確定,供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四、需方對包裝質量和規格有特殊要求者,由雙方商定;無特殊要求者,按國家標準執行。

五、交(提)貨期限按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事先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第六條 需方可向供方給付定金,合同履行後,定金收回或抵作價款。已給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除按違約處理外,屬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屬供方不履行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

第三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七條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但不損害國家利益;

二、一方由於關閉、停產(停業)、轉產而確實無法履行合同;

三、由於一方違約,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各自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因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同時將變更情況通知對方並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當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雙方,並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文書、傳真、電報等),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當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後,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答覆;逾期不作答覆的,即視為默認。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的期限答覆。

第十條 如因災減產致使供方無法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者,由當事人向當地煙草專賣主管部門報告,再由當地煙草專賣主管部門向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葉主管部門報請核實,經協調平衡後由省或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葉主管部門通知需方調減合同。供方以因災減產為由單獨通知需方調減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第十一條 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四章 發運

第十二條 煙葉調運以送貨為主,由供方負責向運輸部門提報運輸計劃和辦理託運手續,按照需方指定的車站、碼頭交貨。實行提貨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供方應將運輸部門每月批准的運輸計劃及時告知需方,以便做好接貨準備。

第十四條 如因增加供貨量而需要追加運輸計劃或改變運輸路線及運輸工具等,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發運時供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等級、數量,做到批次整齊,包裝完整牢固,件數、重量準確,嘜頭清楚。在裝車(船)後,按實裝件數、重量、等級、機烤、土復烤或原煙,填寫“發貨明細表”,做到單貨相符,標證(含準運證)齊全,單貨同行,並在發貨後48小時內以傳真或電報形式告知發貨日期、車號、船名、等級、件數等,以便需方及時接貨。

第十六條 供方應當充分合理利用運輸工具,原則做到一車一級。使用鐵路運輸的,在執行合同終了時,對不足整車的,經雙方協商後,可在大等級範圍內配裝。除上等煙外,超欠裝數量在15噸(300擔)之內者,應視為合同內交貨。

第十七條 裝車(船)前應當認真檢查車船狀況,要求車體完整,門窗齊全,不漏、不破。對裝過煤炭、瀝青等污染物的,必須打掃乾淨,嚴禁使用有污染、有毒、有異味的車(船)裝運煙葉。

第十八條 供方在發運前應當嚴格檢查煙葉質量,如發現煙葉水份過大,以及有破損、水漬、黴爛、變質、蟲蛀、污染等問題,應予清理並達到合同規定的煙葉質量時,再行發運。

第十九條 因運輸部門的原因影響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交接時,不作為誤期論,但供方應向承運部門要求賠償。

第五章 交接與驗收

第二十條 煙葉運到車站、碼頭後,需方應當會同站(港)人員認真檢查有無異狀、漏雨、水濕、污染情況。卸貨時按一車一船分單驗收。如發現貨單不符、短件丟失、破損、被盜、污染、受濕、黴爛變質等事故,應當會同承運部門查清原因,做好商務記錄,及時追查處理。凡屬交接前發生的,責任屬於承運部門的,需方應當向到站(港)提出賠償要求,並在規定時間內追賠結案;責任屬於供方的,應當將實際情況電告供方,供方如有異議,應當在5天內回電説明情況,必要時可在接到電報15天內派人到需方研究處理。逾期不復電,又不派人驗看,則視為無異議,需方可按實際驗收情況處理。

第二十一條 需方對購入的煙葉可採取全部過磅或部分抽查過磅的辦法核實重量。經部分抽查過磅後如發現重量有問題時,應當全部過磅,不能以部分抽查數據作為結算依據。

全部過磅後,以每一批次為計算單位,其淨重與原發重量相比,烤煙短少或溢餘數量不超過1%的,晾曬煙不超過1.5%的,按原發重量結算,超過上述百分率部分,通過二次結算向供方找補差額。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需方按照到貨數量,在每個等級中以為單位抽查驗收。驗收數量在100包以內者抽查10%,每增加100包增抽2至5包。在抽驗的數量中有80%符合原驗等級的,即作為合格,按原驗等級結算。合格率低於80%的部分純屬低於原級者,按降級處理;如有高有低,高低相抵後純低部分如不超過抽驗數量的20%,仍視為合格。超過部分都作降級處理。

發現整包混級或明顯低出兩個以上級別的,應當按實際情況結算。

箱裝片煙以抽驗實物、對照樣品為主要驗收方法,也可按雙方約定的其他辦法驗收。

第二十三條 需方驗收時應做好全部驗收記錄。驗收手續應當在卸貨終了15天內辦理完畢。如因到貨的數量大而且集中,不能如期驗收完畢時,可電告供方延長5天。逾期沒有提出不同意見,即視為交接完畢。

第二十四條 煙葉包裝物料回空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章 貨款結算

第二十五條 煙葉銷售貨款結算,一般以託收承付方式辦理。供方在發運後,根據實際發運的數量、等級計算貨款。未發運前,不得提前辦理貨款結算手續。

第二十六條 需方接到銀行承付通知書後,在銀行規定承付日期內辦理結算。除下列情況外,一律不得拒付貨款:

一、供方未按合同數量和商定的銷售價格結算,自行增加的部分,需方可以拒付。

二、供方計算的貨款金額有技術錯誤,多計部分,需方可以拒付;少計部分,需方應當照補。

需方拒付貨款時,必須將拒付理由電告供方,供方接到拒付通知後,須在10天內作出答覆,逾期即按需方意見辦理。如需方逾期承付貨款或所拒付貨款的理由經查明責任仍在需方者,按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償付供方延期付款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況辦理二次結算,找補差額,不計利息。

一、重量減少或溢餘部分;

二、等級規格不符,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原驗等級的;

三、發生黴爛、變質、蟲蛀、污染的;

四、商品標誌不清,等級混雜,由供需雙方重新進行檢驗,按實際等級重新計價的;

五、單貨數量不符,經雙方查明多發或少發的。

第二十八條 採取送貨方式履行的合同,在煙葉運到需方車站(碼頭)前的一切責任由供方和承運部門負責,到貨後由於需方沒有及時卸貨和進倉,因而導致延期罰款和意外事件損失由需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供方發送單證不全,需方無法向承運部門索取商務記錄和辦理索賠,所導致的損失由供方承擔;如供方單證齊全,因需方未能及時辦理索賠所導致的損失由需方承擔。

第三十條 需方驗收時發現煙葉有水漬、黴爛、變質、蟲蛀、污染、等級混雜和錯裝、錯發等問題應當在分清供方或承運部門的責任後再予接收。所有損失和支出費用,責任屬於供方的,由供方承擔,責任屬於承運部門的,由需方負責向承運單位交涉處理。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 供方違約責任:

一、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者,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3%的違約金。如需方仍然需要,供方須如數補交,其補交部分按本條第四項逾期交貨處理,但不支付違約金。

二、交貨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者,需方有權拒收,同時按違約處理,向需方償付該批貨款總值5%以下的違約金。

三、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發貨後煙葉散包、損壞等,應賠償其實際損失;需要重新包裝的,承擔其費用。

四、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貨的,需方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貨時,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交貨而需方仍需要的,應如數補交,並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每天萬分之七計算;因逾期交貨而需方不需要的,按本條第一項違約處理。因運輸部門運力問題造成不能按期交貨,交貨期可順延,但最長不得超過60天。

五、因數量、質量、包裝或交貨期限不符合合同規定而被拒收的煙葉,承擔需方負責代為保管期開支的實際費用和損失,但因保管不善而產生的損失除外。

六、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時,應按合同規定重新發貨或將錯發的貨送到合同規定的地點或接貨單位,並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用及其他費用;造成逾期交貨的,還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未經需方同意,單方面改變合同規定的運輸路線或運輸工具的,應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需方違約責任:

一、在合同執行中退貨的,償付供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3%的違約金。因退貨使供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支付賠償金。

二、無故拒收者,應向供方償付被拒收貨款總值5%的違約金,並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開支。

三、需方要求在合同規定期限前提貨,而供方不同意交貨的,可以拒交;供方同意交貨的,應在交(提)貨後立即結算。逾期提貨的,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每天萬分之七計算;同時承擔因逾期提貨造成供方在此期間多支出的保管費和其他實際損失。

四、未按承付期限付款的,承擔未付款部分所發生的銀行利息並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未付款部分每天萬分之七計算。

五、承擔因錯填或臨時改變到貨地點而多支出的一切費用。

六、拒收的貨物,在代保管期間必須原包裝妥善保管,負責貨物養護和安全,不得動用。一經動用則視為接收,應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則按延期付款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隨意變更計劃、調度失當、非法和不適當干預等錯誤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經濟損失的,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應當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然後再由承擔違約責任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約金或賠償金,應在雙方商定的日期內或由有關部門明確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違約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 違約金、賠償金在企業留利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

違約金和賠償金收入,應用於彌補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 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首先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煙葉主管部門協調,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煙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煙葉購銷環節協調服務工作,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並負責對煙葉等級質量的仲裁。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84〕中煙原字第027號文印發的《煙葉供需合同暫行辦法》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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