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守衞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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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守衞工作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守衞工作管理規定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以下簡稱發行庫)守衞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發行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發行庫和職工人身的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管理辦法》、《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衞工作暫行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00]368號

頒佈時間:2000-12-01

實施時間:2000-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以下簡稱發行庫)守衞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發行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發行庫和職工人身的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管理辦法》、《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衞工作暫行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庫主任和主管行領導負責組織發行庫守衞工作,各級保衞部門負責發行庫守衞工作的具體管理。

第三條 發行庫守衞工作實行人員防範、物理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發行庫實行晝夜24小時武裝守衞。

總行重點庫、分庫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庫(含代保管庫)、印鈔造幣廠由駐勤武警部隊負責守衞。

其他中心支庫和支庫由同級人民銀行專職守衞人員負責守衞,實行雙人值班制。中心支行、縣支行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根據以任務定崗、以崗定人的原則,配齊配足守衞押運人員。

第五條 發行庫庫房和出入庫交接場地、票幣處理場地、備品用房、衞生間等庫務用房為發行庫庫區。

發行庫庫區應當相對獨立,實行封閉式管理。封閉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庫區與辦公區、警衞區、生活區分開;庫房與庫務用房分開。

第六條 發行庫庫區出入口應設置安全防護門。安全防護門應堅固並安裝兩把鎖具,鑰匙(密碼或識別方式)由專職守衞人員和管庫員分別掌握和操作。

保衞部門與貨幣金銀部門的責任區以安全防護門為界。

第七條 正常工作時間開啟和鎖閉安全防護門,總行重點庫、分庫、中心支庫三名管庫員、縣支庫兩名管庫員應同時在場。

非正常工作時間開啟安全防護門,必須經庫主任或主管行領導批准,並需批准人及貨幣金銀、保衞部門領導到場。

第八條 發行庫庫房、庫務用房和庫區周邊必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報警設施,其性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 守庫值班室應當設置在發行庫庫區外。守庫值班室應與外部隔離,內設衞生間及相應的生活設施。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鋼筋防護欄杆。守庫值班室應設置閉路電視監控報警設施控制中心和與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報警設施必須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第十條 守庫值班室實行封閉式管理,非守衞人員不得進入守庫值班室。

第十一條 守衞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發行庫庫區進行安全警戒;

(二)對進入發行庫庫區人員進行驗證檢查;

(三)處置危害發行庫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十二條 守衞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要按時值班,不準遲到、早退;

(二)要堅守崗位,不準空崗、私自換崗;

(三)要保管好值班用槍,不準私帶槍支外出;

(四)要保持良好精神狀態,不準在接班前和值班期間飲酒;

(五)要維護值班秩序,不準在守庫值班室會客和進行有礙守庫工作的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 守衞人員對進出發行庫區的人員實行驗證管理。證件按使用對象和範圍分為“長期出入證”、“專用出入證”和“臨時出入證”。

第十四條 配發給發行庫管理人員的“長期出入證”和配發給開户單位辦理現金存取業務的“專用出入證”,由同級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庫主任或主管行領導批准,由保衞部門負責制證和發放。證件應貼有本人照片並加蓋人民銀行章。證件平時由使用人員自己保管,辦理業務時由守衞人員負責查驗。證件使用人員不具備使用證件資格時,應及時註銷其入庫資格,證件由同級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負責收回,交保衞部門予以銷燬。

第十五條 配發給轄屬庫調款人員、發行庫臨時組織參加出入庫人員、查庫人員、因特殊原因需要進入庫區人員的“臨時出入證”,由保衞部門負責製作。證件應加蓋人民銀行章。證件由保衞部門負責管理,辦理業務時由同級人民銀行貨幣金銀部門提出申請,報經庫主任或主管行領導批准,由保衞部門登記、發放,業務結束後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 守衞人員要妥善保管執行守庫任務的武器,防止被盜、丟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發生。遇到緊急情況需使用槍支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85〕銀髮字第369號)執行。

第十七條 保衞部門要制定發行庫守衞工作緊急情況處置預案,並經常進行演練。發生緊急情況時,守衞人員要根據處置預案進行處理,並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十八條 對發行庫守衞工作的檢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安全保衞工作檢查制度》(銀辦發〔1997〕111號)執行。

第十九條 上級行和公安機關檢查發行庫守衞工作,必須有本單位行領導或保衞部門領導陪同進行,否則,值班守衞人員不得接受任何部門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出示介紹信或工作證,經守衞人員查驗後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守衞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守衞值班登記簿(見附表),並在值班結束後與接班人員辦理值班和守庫用槍彈交接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支行具備以下條件,經地市中心支行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可在夜間和節假日實行地市中心支行對縣支行異地守衞。

(一)發行庫庫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二)發行庫庫房、庫務用房和庫區周邊安裝電視監控報警設施;

(三)報警設施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四)與地市中心支行之間安裝異地遠程電視監控報警系統;

(五)有處置突發事件緊急預案,並有專人負責處置。

第二十二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經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報總行批准,可給予通報表彰。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發行庫守衞工作連續五年未發生案件和事故的;

(二)發行庫守衞工作管理成績顯著,其經驗在省內或全國範圍內推廣的;

(三)及時制止危害發行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免受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導致發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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