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際職員管理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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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國際職員管理若干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國際職員管理若干規定

為加強我行國際職員的管理,鼓勵他們在國際金融組織中更好地工作,根據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現對我行出任的國際職員(不含我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執董辦人員和基金語言局翻譯)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07-27

實施時間:1993-07-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加強我行國際職員的管理,鼓勵他們在國際金融組織中更好地工作,根據人事部、外交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現對我行出任的國際職員(不含我駐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執董辦人員和基金語言局翻譯)規定如下:

一、凡被國際性金融組織和其它國際性組織機構錄用為國際職員的我行工作人員,從錄取之日起,即與我行脱離關係,我行將不再為其保留公職。如他們回國後,還願意來人民銀行工作,我行將視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優先考慮給予安排,其在外服務期按國內工齡連續計算。

二、國際職員一經到任將不再享受國家以及我行提供的國內外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國內住房、公費醫療及免税採購外匯商品。我行原分配給他們的住房,可由本人與所在單位行政部門協商,選用以下一種處理辦法:

1.退房;

2.由國際職員按照國內商品房價格購買;

3.國際職員任職期間按國內商品房價繳納房租。

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現在國際金融機構工作的人民銀行幹部均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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