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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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章程

中國人民銀行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章程

為了鼓勵僑胞、僑眷儲蓄,支援社會主義建設,特舉辦本存款。本章程未盡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得隨時補充、修訂。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72-04-01

實施時間:1972-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了鼓勵僑胞、僑眷儲蓄,支援社會主義建設,特舉辦本存款。

第二條 華僑、 港澳同胞由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的或攜入的外幣、 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所得人民幣可以儲存本存款。

第三條 本存款為記名式的定期儲蓄―整存整取,期限為一年,到期支取本息,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付。

第四條 開户時,存款人須填明户名、地址,連同第二條規定的外匯兑換的人民幣交給存款銀行,由存款銀行出給存單。存單為記名式。如從國外或港澳地區直接匯交存款銀行代為儲存時,存單可代交僑眷或指定的代收人存執,也可由存款銀行代為保管,另給存款人出具保管證。

第五條 取款方式可憑存單,或憑預留印鑑,或憑身份證件(護照、居留證、各級政府的證明文件),由存款人在開户時選定。存單委託存款銀行保管者,提取存款時憑保管證辦理。

第六條 存款到期如欲續存,存款人可持存單(或保管證)向存款銀行辦理轉期手續。如不能親自來銀行辦理,可將存單(或保管證)用掛號信郵寄交存款銀行辦理,存單上應註明“憑××中國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代辦有效,他人拾得作廢”字樣,並在信中説明續存户名、金額、期限等;定明憑預留印鑑者、來信和存單或保管證上,均須籤蓋原留印鑑。

委託存款銀行代保管存單的,也可在開户時約定,由存款銀行在到期日代為轉期。

第七條 本存款到期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或匯往港澳地區或國外。

第八條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時,不滿一年者,其利率按《城鄉居民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

第九條 存款到期如不支取,過期部分按原利率計付利息。如遇利率調整,調整日前按原存款利率計息,調整日起按新利率計息。

第十條 存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如將存單、印鑑或保管證遺失,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和原約定的憑證、 印章或覓具證明人向存款銀行書面申請掛失,經存款銀行查對屬實,可同意掛失,補發存單或更換印鑑。如存款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存款已被人冒領,存款銀行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得隨時補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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