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等級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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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等級評定辦法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等級評定辦法

為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推動其健康發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養、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服務就業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

文       號:勞社廳發[2007]12號

頒佈時間:2007-04-29

實施時間:2007-04-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推動其健康發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養、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服務就業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誠信等級評定(以下簡稱誠信等級評定)是指根據遵紀守法、誠信辦學的原則,對民辦學校的社會信譽、辦學水平和培訓績效的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各類民辦學校。

第四條 誠信等級評定工作以客觀、科學為基礎,以學校自願、政府指導、多方參與、社會監督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誠信等級評定工作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指導下,由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職協)組織實施。

由中國職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分別設立評定工作機構,分級負責各誠信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六條 中國職協組織設立部級誠信等級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政府行政部門、相關中介組織、企事業單位、民辦學校、培訓就業及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專家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誠信等級評定標準;

(二)指導和監督誠信等級評定工作;

(三)受理和審議對省、市級評定機構的答覆提出的複議;

(四)其他需要審議評定的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評定工作需要,可設立省(市)級誠信等級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級誠信等級評定工作,受理和審議對評定結果提出的異議。

第二章 申請

第七條 凡本辦法所述的民辦學校均可自願申請參加誠信等級評定。

第八條 民辦學校申請參加誠信等級評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及税務登記機關年度審驗;

(二)從事職業培訓辦學滿三年以上;

(三)以書面形式,自願承諾遵守民辦學校誠信等級評定的各項要求。

第九條 申請參加誠信等級評定的,只需向市級評定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參加誠信等級評定應提交以下參評材料:

(一)相關證照複印件;

(二)註冊登記資料及年檢資料複印件;

(三)前兩年年度財務報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財務報表及附註説明;

(四)根據誠信等級評定要求進行自評後形成的自評報告;

(五)誠信等級評定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定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誠信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誠信達標學校(以下簡稱達標學校)、誠信良好學校(以下簡稱良好學校)、誠信優秀學校(以下簡稱優秀學校)。三個誠信等級的含義如下:

達標學校表示該校管理有序、培訓規範,具有滿足培訓教學正常運行的辦學和師資條件,有較好的社會信用記錄。

良好學校表示該校具備較強的培訓能力和良好的教學教研水平,培訓質量較為突出,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信用狀況良好;優秀學校表示該校具有相當的辦學規模和培訓能力,強大的綜合實力和不凡的開拓創新能力,培訓工作實現了信息化、系統化管理,有顯著的培訓特色和品牌影響力,是全國民辦學校的典型,引領民辦職業培訓的發展方向。

誠信等級採用分項累計百分制評定辦法,按總分確定誠信等級。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誠信等級評定以下述材料為評定材料: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自評報告;

(二)評定機構調查和查證的材料;

(三)評定機構向有關部門調取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誠信等級依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誠信等級評定標準》評定,重點評價民辦學校的運行狀況、有關部門監管情況及服務對象(主要指學生和用人單位)評價等方面的指標。

第十四條 誠信等級評定依據誠信等級評定標準,按照以下評定級別進行評定:

(一)達標學校由市級評定公示;

(二)良好學校由市級從經評定符合達標校要求的學校中擇優推薦,報省級終審評定公示;

(三)優秀學校由省級從經評定符合良好校標準的學校中擇優推薦,報中國職協終審評定並予以公示。

誠信等級評定機構應在誠信等級評定後,向被評定學校出具全國統一格式的評定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評定機構負責在當地主要媒體和專門網站上公示達到各誠信等級要求的民辦學校名單。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相應的評定機構提出署名的書面異議申請,評定機構應做出書面答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對評定機構做出的答覆仍有異議,可向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複議申請,專家委員會應做出書面裁定,專家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原評定機構公佈評定結果,並頒發全國統一製作的誠信等級牌匾和證書。

第十七條 經評定獲得誠信等級的,由評定機構報中國職協備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 誠信等級評定工作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十九條 誠信等級評定工作不向參評單位收取費用。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地區培訓就業工作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 在誠信等級評定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核實即取消其參評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誠信等級評定。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提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誠信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獲得誠信等級的機構,由地方評定機構進行跟蹤監管,上級評定機構有權抽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信用狀況明顯下降的,經原評定機構核實可降低或取消誠信等級,同時更換或收回誠信等級牌匾和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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