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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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聘用政策,強化職業教育實踐教學環節,促進教師隊伍結構優化,特制定《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頒佈單位:教育部,財政部、人社部,國資委

文       號:教師[2012]14號

頒佈時間:2012-10-18

實施時間:2012-10-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支持、鼓勵和規範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兼職教師佔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置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四條 聘請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及特色專業的教學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五條 聘請的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專業教學急需的也可聘請退休人員。

第六條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三)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高級工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職務),特殊情況也可聘請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人;

(四)初次聘請的退休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特殊情況可據學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請程序

第七條 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可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也可以面向社會聘請。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優先考慮對口合作企業人員,建立合作企業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並納入校企合作基本內容。

第八條 面向社會聘請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和聘請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職業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確定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職業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三)職業學校確定崗位人選,並予以公示;

(四)職業學校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九條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除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以外,職業學校應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工作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協議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於一學期。

第十二條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原所在單位和聘請兼職教師的職業學校應當分別為兼職教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協議期內發生工傷,由兼職教師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鼓勵職業學校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兼職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職業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職業學校要制訂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並將在職人員兼職任教情況及時反饋給其人事和勞動關係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兼職教師與專任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兼職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將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範圍,建立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兼職教師可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相應系列教師評價標準參與職務評價。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多渠道籌措兼職教師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兼職教師的報酬。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發展勢頭良好、社會聲譽較高、專業師資緊缺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可以在事業收入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付兼職教師報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研究制訂本地區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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