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石棉行業准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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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石棉行業准入標準

温石棉行業准入標準

為規範温石棉行業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引導温石棉生產行業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規劃政策,我部制定了《温石棉行業准入標準》,現予以公告。

頒佈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文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1號

頒佈時間:2014-03-27

實施時間:2014-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規範温石棉行業管理,保障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引導温石棉行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規劃政策,制定温石棉行業准入標準。

本准入標準所稱温石棉是指符合《温石棉》(GB/T 8071)國家標準的温石棉產品。

一、建設佈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應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產業政策與產業規劃、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二)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應靠近資源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規定。人口稠密、資源稀少的東中部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温石棉項目。

(三)嚴禁在非工業建設規劃區、城市建成區等區域內新建和擴建温石棉項目。

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温石棉項目,未達到本准入標準的,應在2015年底前,通過整改達到(生產規模除外),或依法關停退出。

二、工藝、裝備和規模

(一)廠址選擇、廠區建設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GB 50187)、《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 1)的要求,廠區與居住區之間的衞生防護距離比照《非金屬礦物製品業衞生防護距離 第3部分:石棉製品業》(GB 18068.3)規定執行。

(二)工作場所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 1)要求,設置與作業場所隔開的輔助室,作為防護服存衣室和便服存衣室。

(三)選用先進工藝、節能裝備以及自動化控制系統,嚴禁採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中的工藝和裝備,鼓勵選用達到國家1級能效標準的設備。

(四)選礦作業場所揚塵工作設備必須在密閉狀態下運行,對物料輸送的轉運點、破碎、篩分、產品包裝等易產生粉塵的工序,安裝吸塵罩和濾袋除塵器,並與生產設備同步正常運行,保證設備在負壓下工作。對抽吸的含塵氣體進行除塵處理後排入大氣。

(五)配套建設温石棉產品專用倉庫。

(六)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單線設計規模不得低於3萬噸/年,選礦回收率不得低於90%。

現有温石棉生產企業,選礦回收率未達到本准入標準的,應在2015年底前通過整改達到。

(七)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時採用適用的濕法加工工藝。

三、質量管理

(一)温石棉產品質量符合《温石棉》(GB/T 8071)標準。

(二)嚴格執行温石棉產品包裝和標誌要求。温石棉產品應採用密閉包裝的方式包裝,並在顯著位置標註“防雨防潮防破損,謹防泄漏污染環境”,標明温石棉理化性質和防範措施。温石棉產品儲運應杜絕遺撒,防止污染環境。

(三)建立可追溯的温石棉產品生產流通管理制度。

(四)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四、清潔生產、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

(一)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二)嚴格產品包裝、運輸儲存等生產環節管理,防治粉塵無組織排放。抽吸的含塵氣體經處理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後,方能排放。

(三)石棉渣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固體廢棄物應按照要求實行無害化處理。

(四)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外排廢水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五)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環境管理制度,編制並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配套建設尾礦回收車間,鼓勵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回收鐵、鎂共伴生礦物,綜合利用尾礦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提高尾礦綜合利用水平。

規範温石棉開採區礦石堆放,防止河道阻塞。加強礦區生態保護,開展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七)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温石棉生產企業,應按照當地工業節能工作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提交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八)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名單的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向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行監測方案,並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組建的平台上公佈自行監測信息。

五、安全生產、職業衞生和社會責任

(一)温石棉項目嚴格按照《石棉作業職業衞生管理規範》(GBZ/T 19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225),配備專職職業衞生管理人員,建立職業衞生管理體系,健全職業病防治制度,並配備環境保護管理與技術人員。

(二)新建和改擴建温石棉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三)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第五部分:石棉纖維濃度》(GB/T192.5),定期監測、評價工作場所空氣中石棉粉塵濃度,存入企業職業衞生檔案,並定期向從業職工公佈,報告當地職業健康管理部門。

工作場所空氣中石棉粉塵濃度不得高於《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

(四)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除塵、通風、通信、報警、防爆以及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並按規定對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適用狀態,並在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五)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六)加強對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向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的要求,委託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建立安全事故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依法納税,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

六、監督管理

(一)項目投產前和正常生產期間,地方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温石棉生產線和生產企業執行本准入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協會要積極開展行業准入標準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依企業申請公告符合本准入標準的温石棉生產線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並實行動態管理。

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則

(一)本准入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的温石棉生產線和生產企業。

(二)石棉製品生產企業在清潔生產、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以及安全生產、職業衞生和社會責任方面可比照本准入標準執行。

(三)本准入標準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四)本准入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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