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業消費品價格管理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關於工業消費品價格管理規定

關於工業消費品價格管理規定

消費品價格亦稱“消費資料價格”或“生活資料價格”。指直接用於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物質資料的市場價格。消費品價格按性質分,有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按管理形式分,有計劃價格和市場價格。

頒佈單位:國家物價局(已變更),輕工業部(已變更),紡織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1986]價輕字96號

頒佈時間:1986-04-15

實施時間:1986-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的建議》規定:“對消費資料,除極少數重要商品仍由國家定價外,一般商品要根據市場供求狀況有計劃地逐步放開。”工業消費品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多層次、多種形式、多種方法的管理制度,以更好地發揮價格對生產、流通和消費的調節作用。

二、國家定價的商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中央和省、市、縣物價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工業消費品價格的權限分工為:

1.關係國計民生重要的商品價格,由國家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管理,全國性的重大的價格變動報國務院審批。

2.一部分與人民生活關係比較密切的工業消費品的廠、銷價格,分別由工業部門和商業部門管理。

3.有的品種工業部門管理出廠價格,對銷售價格組織地區間的平衡銜接。

4.少數重要的工業消費品專用的生產資料,由主管生產的部門和主要使用的部門協商定價。

5.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對所管價格的產品下達漲價文件,必須經國家物價局會籤同意或聯合發文。

三、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價格中,多地生產、地產地銷、原材料來源分散和成本、質量差異大的較為重要的工業消費品,價格權限逐步下放給各級地方政府管理。

四、為使價格適時反映市場供求和生產成本的變化,對國家定價的商品,根據不同特點,有的規定具體價格,有的制定統一的作價辦法。實行規定具體價格的,主要是關係人民生活重要的商品、高積累的商品、使用面廣的原材料和國家統一進口的商品以及其它必須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國家指導價主要採取浮動價格形式。實行國家指導價的主要是花色品種繁多、供求變化快以及地區之間成本、質量差別較大的商品。無論是國家定價的商品或是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均應嚴格執行物價管理權限。各地區、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均不得越權擅自變動。

五、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價格的商品中,凡主要產地、主要市場的代表規格品價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這些商品的其它產地、其它規格品價格原則上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管理。代表規格品價格未作調整,則其它規格品的價格一般不宜變動。

六、國家定價的商品,有幾個部門的企業生產或經營,應實行歸口管理,按照兼營服從主營的原則由歸口部門制訂和調整價格,非歸口部門應按照執行。國家統一進口的工業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由業務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與國內同種產品的銷售價格相銜接。

七、當前,保持物價基本穩定的任務相當艱鉅,許多消費品仍然供不應求,因此,物價管理權限的下放主要是適當擴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權限,原則上不得層層下放或放開。

八、修訂後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工業消費品價格目錄,銷售價格新下放地方管理的品種有:肥皂、鋁鍋、鐵殼保温瓶、普通燈泡、日光燈管、照像機、膠捲、銥金筆、書寫紙、有光紙、毛巾、錦綸襪、硫磺塊、赤砂糖、呢絨中的精紡純化纖、長毛絨、駝絨;出廠價格新下放地方管理的除與銷售價格同步下放的品種外,還有:收錄機、電纜紙、浸漬絕緣紙、紙袋紙、導火線紙、紙管紙、照像原紙、電絕緣紙板、甘油、酒精、錦綸66。對少數新發展起來的重要商品,包括彩色電視機的銷售價格和輕工原料三聚磷酸鈉、烷基苯的出廠價格收歸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鍍鋅鐵絲、元釘原只管銷售價格,為了實行工商對口管理,其出廠價格改由輕工業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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