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藥品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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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技術的進步,藥品的研發也在不斷的升級,人們對疾病的防止和對提高健康水平日益增長的需求,也促使越來越多新藥品不斷出現,在藥品不斷的迭代更新中,藥品的質量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藥品管理法》也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關於藥品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五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九條 研製新藥,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牀試驗。藥物臨牀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牀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藥證書。

第三十條 藥物的非臨牀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牀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藥品。

第三十二條 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藥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藥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藥品標準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藥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藥進行審評,對已經批准生產的藥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藥品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第三十九條 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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