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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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規定

郵電部關於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規定

為加強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規範業務處理和監督檢查工作,部決定對通信領域使用的郵資票品實行封閉管理,即: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下稱省局),省局對地市郵電局,地市郵電局對所屬分支機構,實行逐級的庫存定額管理和郵資票品進銷存及財務對帳管理。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12-20

實施時間:1995-12-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部對各省局通信用郵資票品的庫存定額管理

(一)郵政通信用郵資票品應包括普通郵票、紀特郵票、小型張(小全張)郵資郵簡和各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國際回信券等。

本規定納入庫存定額管理和票品進銷存及財務對帳管理的是:普通郵票、普通郵資信封、普通郵資明信片、各種紀念、特種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國際回信券及發往通信領域的紀特零枚郵票。

(二)通信用郵資票品庫存定額,為庫存最高限額,由該省局平均每季銷售量和常備週轉庫存量兩部分構成。常備週轉庫存量為該省平均一個季度的銷售量,個別邊遠省可適當放寬到一個半季度的常備庫存量。庫存定額用金額表示。

(三)部郵政總局根據各省局上半年度貼票收入和庫存情況,核定次年度各省局庫存定額及次年度申請計劃。庫存定額核定後,各省局對通信用郵資票品需求,實行差額請領。凡郵政總局主動下發的通信用紀特零枚郵票,郵政總局將在審批各省季度請領計劃時作同面值等量衝減。

(四)凡規定納入定額管理的郵資票品的下發,須開列正式通信用郵資票品發票單照。

(五)各省局庫存定額變更申請及次年度通信用郵資票品申請計劃單,應在本年度9月30日前報郵政總局集郵管理處。

二、對各省局通信用郵資票品對帳工作

(一)郵政總局建立各省局通信用郵資票品分户帳,並據此每季與各省局實行票品進銷存對帳。

對帳公式為:A=B+C-D-E

其中A:本季庫存票品總值

B:上季庫存票品總值

C:本季收到票品總值

D:本期下發票品總值

E:本期註銷、向上級部門退繳票品總值

(二)郵政總局根據各省局每季彙總貼票收入與省局同期通信用郵資票品庫存情況對帳。

對帳公式為:G=H+I-J-K

其中G:本季彙總貼票收入總值

H:上季票品結存總值

I:本季收到票品總值

J:本季票品結存總值

K:本季註銷、向上級部門退繳票品總值

(三)票品進銷存對帳、彙總貼票收入與同期票品銷售收入對帳的統一要求為:

1.各省局以實際收到郵資票品的日期為準,凡跨季在途票品均納入次期統計。

2.庫存定額核定後,因郵政總局每季發至各省局郵資票品以包為批量單位,其總金額與省局上期貼票收入所發生的正負差額,應與省內郵資票品庫存增減金額相符。

3.省局須正常註銷(銷燬)的郵資票品及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損失的郵資票品,均須經總局批准後方可正式註銷或銷燬。

4.凡因遺失造成的郵資票品損失,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不能作註銷處理。

(四)郵政總局對各省局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情況每年做一次定期對帳抽查。

三、省局對省內通信用郵資票品的管理

省局對省內地市局通信用郵資票品庫存定額管理,應按部對省局庫存定額管理辦法實行。

實行庫存定額管理後,省局應在其定額內,按季向郵政總局實行差額請領,並在《通信用郵資票品季報表及請領單》內填報,於季末十日內報郵政總局集郵管理處。如遇特殊情況需追加票品,省局可以傳真説明情況(隨後發正式文),郵政總局將及時下發。

省局票品管理部門應建立各下屬局的分户帳,每季以下屬局的郵資票品進銷存對帳及彙總貼票收入與同期票品銷售收入的財務對帳,按郵政總局對省局票品進銷存及財務對帳,按郵政總局對省局票品進銷存及財務對帳辦法實行。

四、通信用郵資票品調轉銷售管理

通信用郵資票品須轉本局集郵業務部門銷售的,應按面值或售價向集郵業務部門收款,並記本局貼票收入。集郵業務部門銷售通信領域轉來的郵資票品不記集郵業務收入。

集郵業務部門的郵資票品轉郵政窗口銷售的,記本局集郵收入,不記貼票收入。

五、城鄉委代辦點銷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

建立健全通信用郵資票品委辦代辦的審批手續及銷售業務檔案,對每個點的領取郵票日期、品種、面值和手續費等項目做詳細記錄。

委代辦點銷售郵票一律實行費用自籌代墊。手續費按銷售郵票面值的5%支付,並在通信企業內部會計報會郵02附有2(2)即“收支差額明細表”內“業務費”項目內增設“其中:郵資票品代辦手續費”項目中列支。

六、超過郵政窗口出售期的紀特郵票和不適應郵政資費的郵資票品管理

省以下各級郵電企業通信用郵資票品庫存中,凡已超過郵政窗口銷售期的紀特郵票和已不適應郵件貼票使用的郵票(指兩枚郵票不能拼成一個現行資費單位的郵票)以及此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等,如本局或其它集郵業務部門需要,可按面值、售價出售,記入記貼票收入,餘下部分按退繳手續,逐級退至省局票庫。

省局票庫對省內各局退繳的郵資票品應全部清點,單列退繳帳目登記,票品封存待銷燬處理。對省局票庫內上述票品亦應在註銷後轉省內票品退繳帳。省局票庫要銷燬的郵資票品應報郵政總局批准,經批准後,銷燬票品須在省局財務、審計部門會同核查後,共同監督銷燬。郵政總局可隨時對此項工作進行檢查。

七、通信用郵資票品禁止自行調撥

通信用郵資票品禁止省際、省內各局間自行調劑,如確需調配使用的,省際間須經郵政總局批准,省內間須經省局主管部門批准,並均在批准單位辦理退繳、核發手續。

八、統一通信用郵資票品季報表及請領單式

為加強逐級對帳工作,便於管理和監督檢查,全國地市以上的局統一使用《通信用郵資票品季報表及請領單》省局應在季末十日內,一式兩份報郵政總局集郵管理處。

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

(一)凡未按規定日期向部郵政總局報批本省《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制度》的省局以及未在1996年4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省局,部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省局相關領導的管理責任。

(二)凡未按期向郵政總局上報《通信用郵資票品年度請領計劃》、《通信用郵資票品進銷存統計報表及請領單》的省局,除限期改正補報外,省局應記票庫負責人生產質量事故,部將在全國通報。

(三)凡瞞報本省通信用郵資票品損失千元以上的責任者,應予以行政記過處分並予以損失金額的50%以上經濟處罰。

十、各省局根據此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省局《通信用郵資票品管理規定》和實施辦法,並於1996年2月底前報送郵政總局批准。

十一、本規定由郵政總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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