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管理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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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管理試行規定

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管理試行規定

為加強錄音機價格管理, 實行按質論價, 優質優價、低質低價的政策,統籌兼顧國家、企業、消費者三者的關係,促進國產錄音機的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3-09

實施時間:1984-03-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錄音機價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電子工業部(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管理局負責具體業務歸口)和省、市、自治區(指省、市、自治區物價部門或省、市、自治區電子工業主管部門(下同)兩級管理。

1.電子工業部負責組織制定錄音機統一計價辦法,並對主要品種出廠價格進行統一訂價,控制價格總水平。並授權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管理局負責統一訂價方案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2.以工業自銷為主的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統一訂價外的品種和新產品的價格, 由省、市、自治區負責管理與審批,並報電子工業部和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管理局備案。未經批准價格的不準銷售。

二、為貫徹工業品按質論價,優質優價、低質低價的原則,和對劣質陳舊產品實行懲罰價格,對優和劣質、陳舊滯銷及處理產品價格應按如下規定報批:

1.獲國家、部和地方優質獎的產品,生產企業認為需要加價時,按照《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試行計價辦法》的規定幅度內上報,由省、市、自治區審批。

2.滯銷或停產產品(包括統一訂價內的),生產企業認為需要降價時,在批准價格的10%的幅度內報省、市、自治區審批。

3.對於需要處理的殘次品(包括質量評比、可靠性試驗後)。按(83)電財字2544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地方企業由當地的電子工業物價主管部門批准,中央企業由所屬各工業管理局批准。

上述產品凡需進入商業市場, 必須經當地物價局(委)批准。 生產企業無權決定價格。處理商品必須打印“處理品”字樣。

4.經電子工業部或省、市、自治區核定的劣質陳舊淘汰的產品(包括統一訂價內的),由省、市、自治區決定懲罰價格,通知生產企業執行並令其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報電子工業部及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管理局備案。

三、經濟特區生產的錄音機(含進口散件組裝)產品,在特區內銷售,其價格由特區有關物價主管部門審批。如銷往國內其它地區必須嚴格按上述管理權限和《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計價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錄音機出廠價格與自銷價格試行計價辦法》是制訂錄音機出廠價格和自銷價格的依據,各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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