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簽了後還沒有拿到補償可以拆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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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出於徵收進度的壓力,徵收方往往會發布比較令人心動的拆遷獎勵、過渡安置費等,被徵收人基於豐厚的獎勵便與徵收方簽署了拆遷相關協議,但簽訂協議後被徵收人沒有收到房屋安置補償,這段時間內徵收方直接拆除了被徵收人的房屋,合法嗎?

協議簽了後還沒有拿到補償可以拆房嗎

以案説法:

李先生系寶雞市xx區xx鎮陳家村村民,在該組擁有宅基地並建有房屋。2013年12月,寶雞市xx區舊城改造領導小組發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先生作為乙方與甲方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的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5日前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甲方實施拆遷。2015年10月2日,李先生將房屋騰空並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但李先生並未收到關於房屋的合理補償,李先生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寶雞市xx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區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徵收單位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本案中,xx區政府在李先生騰空房屋並交付住房鑰匙後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協議的行為,也不違背李先生的意願。但這種貌似自願是建立在被徵收人李先生並沒有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李先生受政府許諾獎勵政策的影響,與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但未約定房屋補償金額,並未對李先生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xx區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後拆遷原則的立法精神,不利於全面保護被徵收人切身利益。因此,xx區政府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拆除李先生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確認xx區政府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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