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國外技術設備國內配套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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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國外技術設備國內配套貸款辦法

引進國外技術設備國內配套貸款辦法

在堅持獨立自主、 自力更生方針的前提下, 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開展補償貿易,擴大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發展出口商品生產,以增加外匯和財政收入,是加快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措施。 為了解決這方面國內資金的需要, 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已變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0-09-11

實施時間:1980-09-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貸款的對象和使用範圍

凡是開展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中小型補償貿易,用自有或借入外匯引進國外技術和設備的現有企業,所需國內配套資金,在自有資金不足時,可以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

貸款的使用範圍是:進口設備的從屬費用和安裝工程,分交留在國內製造的設備、以及調整工藝、改革原有設備、添置必要的國內設備和改造原有廠房的少量土建工程。借款企業應當堅持挖潛、革新、改造的方針,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土建工程必須嚴格控制。

第二條 貸款的條件

企業申請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貸款項目,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准;

二、 對外加工裝配、中小型補償貿易和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有關合同已經簽訂或者已有協議,必需的外匯已經落實;

三、 建設所需設備、材料、設計和施工力量已經落實,能夠保證按期竣工投產;

四、生產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有可靠來源,運輸和三廢治理已有安排,工藝成熟,技術過關,項目竣工後能正常生產;

五、 企業經營管理良好,產品有銷路,成本低,創匯高,有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

第三條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企業貸款, 應向建設銀行提送貸款申請書,並附送有權機關(計劃、財政或主管部門)對貸款項目的計劃批准文件和具體方案(方案應包括項目的具體內容、建設和生產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經濟效果的計算和還款的安排)。

建設銀行應按第二條規定的條件逐項審查,擇優發放。除大、中型項目需報總行批准外,其餘小型項目均由省、市、自治區分行批准。

各省、市、自治區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總行核定的貸款指標。收回的貸款,可以繼續週轉使用。

貸款項目應由有關地區、主管部門納入計劃,綜合平衡,統一安排物資和施工力量。

經過批准的貸款, 企業應及時組織使用, 如果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不開始用款,批准的貸款指標即行註銷。

第四條 經濟責任

貸款批准後,借款企業應與建設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訂明雙方的經濟責任。借款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保證按期歸還貸款。逾期不能歸還的貸款,加倍計算利息。建設銀行必須按照貸款合同的規定,保證及時供應資金,如有延誤,應負責賠償借款企業的經濟損失。

借款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簽訂貸款合同或出具還款保證書。如果借款企業不能按期還款時,主管部門應負責歸還。逾期的貸款本息,建設銀行可以從借款企業和主管部門的基本建設撥款和銀行存款中扣還。

在執行貸款合同中,遇有爭議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經濟法庭裁處。

第五條 貸款的支用監督

借款企業應向建設銀行提送用款計劃。借款企業用款時,建設銀行應當逐筆審查,核實支付。對於任意改變貸款用途,擴大項目規模,或者損失浪費嚴重,項目遲遲不能竣工投產的,建設銀行有權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

建設銀行在貸款過程中, 需要借款企業提送或向其調閲有關合同、 工程概預算、報表、帳冊和文件時,借款企業要及時提供。

貸款項目竣工後,借款企業應向建設銀行提送竣工報告。

建設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協助借款企業改善經營管理,解決存在問題,發揮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 貸款的期限和利息

貸款期限,自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到償清貸款本息止,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期較長的項目,不超過三年。具體期限,應在貸款合同內訂明。

貸款利息,自貸出之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四點二計算,由借款企業按季支付。

第七條 貸款的歸還

貸款項目完工投產後,要核算經濟效果,在還款期間,國營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所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金佔用費歸還。實行利潤留成的企業,其產品利潤可以按照國家核定的基數留成比例,先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然後再歸還貸款,但不得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和增加利潤留成資金。城鎮集體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新增加的產品利潤(指繳納所得税前的利潤)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歸還貸款期間,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提取利潤和各項資金。

企業用上述款項歸還當年應付貸款本息後,如有結餘,其結餘部分應照章繳納所得税或上交利潤;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報經税務機關同意,可用貸款項目新增產品應納的工商税歸還。

企業申請使用貸款時,須將有關文件抄送税務機關備查。

借款企業的基本折舊基金,應存入當地建設銀行。貸款項目如未建成或者建成後沒有增加收入的, 借款企業應用留用的基本折舊基金、企業基金或利潤留成資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企業同時償還幾種貸款時,應按貸款數額比例歸還。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有有關辦法應即廢止。

建設銀行總行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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