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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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是促進機械工業技術進步的重要途徑,必須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以達到發揮經濟效益,增強自力更生的目的。

頒佈單位:機械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6-08-01

實施時間:1986-08-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前言

(一)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是促進機械工業技術進步的重要途徑,必須做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以達到發揮經濟效益,增強自力更生的目的。

(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要先掌握技術,即穩定地生產出達到引進技術同等水平的產品,然後再結合本單位的情況,進行研究、攻關,做到有所發展創新,使機械工業的科學技術、生產管理,迅速趕上世界先進水平。

二、消化吸收的內容與要求

(一)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可分為圖紙技術資料的翻譯、轉換,人員出國培訓;試製、生產和發展創新三個階段。

1.資料翻譯轉換、人員出國培訓?ナ災坪蜕?產中必需的圖紙、設計、工藝、工裝、檢測、試驗、技術標準、質量控制、材料、配套、生產管理等資料都要翻譯轉換,使之能在我國工廠生產使用。在翻譯轉換過程中,對影響產品性能、壽命等關鍵技術條件或技術標準的,都不得隨便修改。由於隨便修改,降低了質量或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負責人負責。

出國培訓,應選派精幹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蔘加,出國前應制訂好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培訓完畢,應及時總結報上級管理部門。

出國培訓人員,必須自始至終參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在引進技術未能達到穩定地生產前,一律不得調離原工作崗位。

2.試製與生產

引進產品設計、製造技術、材料配方、工藝及工裝技術等,應進行試製或試生產,以驗證引進的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可靠性和考核產品的性能結構。同時,檢驗引進單位是否基本掌握了引進的技術。

引進技術在樣機試製或試生產合格後,應準備好保證質量和生產效率的工裝和專機,建立起管理制度,培養好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達到把引進技術穩定地用於生產或穩定地批量生產出與引進技術同等水平的產品。

3.發展與創新

要對引進技術的結構、配方、原理、數據等進一步分析、研究,將引進的技術應用到同類產品或其他產品上,做到發展新產品、新技術,其技術水平與引進技術基本相當或稍有提高。

結合引進技術,加強自行研製與開發工作,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逐步做到有所提高和創新,即產品結構、工藝方法、材料配方等有較大的改變,性能有顯著的提高,原理、機理有新的突破,且具有世界先進技術水平。

(二)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過程中,要努力做好原材料、配套件、零部件的國產化工作。對國內現有的原材料、配套件,通過試驗,在不降低引進產品技術標準的原則下,應儘量採用;對國內現在尚沒有的,需積極組織各方面力量開發、攻關,儘快立足於國內,以不斷降低成本,減少外匯支出。

三、消化吸收計劃的編制與實施

(一)各個引進單位在與外商簽訂技術引進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都必須編制出消化吸收計劃(包括原材料、配套件的國產化計劃)。部只編制下達消化吸收重點項目計劃。各地方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編制本地區的消化吸收重點項目計劃。列入各級計劃的項目,分別由各級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各個引進單位編制的消化吸收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於每季後十天將執行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凡引進單位委託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有關研究院所、設計院、學校等參加消化吸引的項目,則雙方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益與義務,並將合同副本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研究院所、設計院、學校參加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應將所承擔的任務列入本單位的計劃,並於每季後十天將執行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

由部組織消化吸收的重點項目,由部與消化吸收單位簽訂縱向合同。

(三)在消化吸收過程中,對於國內目前不能提供的零部件、配套件、原材料,各級主管部門應幫助解決。凡需要進口的,由引進單位向物資進口部門提出申請。

四、對消化吸收的鼓勵與扶植

(一)通過消化吸收所出的新產品、新技術及創新成果,應視同自行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或科研成果。在獎勵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通過消化吸收開發出來的新產品,符合國發〔1985〕21號文件關於新產品規定者,照章免徵產品税、增值税;其他國產化的產品,如按國家定價銷售納税有困難,經部科技司審定確認後,企業可向税務部門申請減免產品税、增值税。

(三)凡經我部上報或批准為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所需進口供解剖用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樣機,由引進單位提出,經部科技司審核上報國家經委批准後,海關按法定税率減半徵收進口關税和產品税(或增值税)。

(四)凡經我部上報或批准的技術引進項目,在消化吸收研製階段所需進口的少量關鍵零部件(價值在總體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進口環節徵税後,提高了開發新產品的生產成本並且難於內銷時,由引進單位詳細核算,提出理由,經部審核上報國家經委確認後,可申請減免進口關税和產品税(或增值税)。

(五)消化吸收成果的所有權,由引進單位與委託或參加消化吸收單位互相商定,或由雙方共享或由單方出資收購,一家獨享。其有關條款,應在橫向合同中予以明確。凡部局組織消化吸收項目的成果所有權,由部局與有關單位商定。

(六)對引進項目中需組織攻關、開發的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承包制。參加攻關、開發的單位所得收益,按國家經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經科〔1986〕98號文的規定可免徵所得税或調節税。

五、消化吸收的資金

由引進單位按新產品試製、科技攻關、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等現行資金渠道開支。部的消化吸收重點項目,所需費用由部予以補貼或金額投資。

六、驗收鑑定和總結

(一)每個技術引進項目在樣機試製和批量生產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城市的廳、局或部專業局組織驗收和鑑定,並寫出驗收鑑定報告,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二)引進技術項目,經過消化吸收,達到以下條件時,引進單位可提請上級驗收鑑定。

1.對外商的技術,進行考核驗收,按與外商簽訂合同的要求辦理。引進單位應寫出總結,報上級主管部門。

2.國內對引進技術樣機試製進行驗收鑑定的條件:

備齊“新產品試製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技術文件。

引進技術的產品或零部件,凡屬引進單位自己製造的,應基本上全部製造出來並經鑑定合格。

外購、外協的原材料、配套件國產化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按產值計)。

寫出試製總結。

3.國內對引進技術批量生產進行驗收鑑定的條件:

具備引進技術批量生產時的圖紙及各種技術文件,保證質量和生產率的工藝裝備、測試條件和質量管理措施。

消化吸收過程中的科研、攻關課題基本完成。

批量生產時的環境保護條件符合國家標準,並取得有關環保管理部門的合格證明。

穩定地生產出達到引進技術水平的產品,經濟效益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指標要求。外購、外協的原材料、配套件,國產化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按產值計)。

寫出全面總結,內容包括產品水平、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對社會的效益,推廣使用情況,投資回收情況,本企業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變化,經驗與問題等。

七、附則

(一)本規定適用於引進技術本身的消化吸收。為實現引進技術,需國內研究、攻關、開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之內。

(二)利用外國政府、民間學術、協會團體的資助及聯合國援助的技術引進項目,參照本辦法辦理。

(三)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規定為準。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有關廳、局、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細則。

(五)本辦法由機械工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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