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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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於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李鵬總理關於“審計部門有重點地對全國金融機構加強審計”的指示,根據我署“1992年審計工作安排”,現就開展信貸審計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1-06
實施時間:1991-01-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通過對貸款合規性審計,審查貸款管理與發放過程中存在的漏洞與問題,並提出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促進其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二、審計的內容是金融機構1989年以來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重點審計貸款的發放是否突破計劃規模,是否符合國家的信貸政策,以及有無以貸謀私等問題。
三、審計中應注意:
(一)實施審計時應重點抓:(1)逾期、呆滯貸款及其形成的原因;(2)專項貸款被挪用的數額及其用途;(3)發放給各類公司的貸款及方向;(4)金融機構自辦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部、房地產公司發放的貸款及其用途。
(二)審計中應檢查貸款的借款合同和借據,核實借款用途,並檢查貸款發放中審批制度和貸款“二查”制度執行的情況。
(三)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應跟蹤對借款企業進行審計。
四、審計面擬安排地市級及其以上審計機關抓好同級銀行的某一家銀行的貸款審計,縣市審計局要有1/2開展這項審計工作。
五、審計署擬與人民銀行總行共同部署該項工作,請各級審計機關加強與同級人民銀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