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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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審計署,國家檔案局

文       號:審計署、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

頒佈時間:2012-11-28

實施時間:2013-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檔案管理,維護審計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保證審計檔案的質量,發揮審計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審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檔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審計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檔案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審計檔案應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檔案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審計檔案工作。

第六條 審計檔案案卷質量的基本要求是:審計項目文件材料應當真實、完整、有效、規範,並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區別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七條 審計文件材料應當按照結論類、證明類、立項類、備查類4個單元進行排列。

第八條 審計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一)結論類文件材料:上級機關(領導)對該審計項目形成的《審計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審計信息批示的情況説明、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結論類報告,及相關的審理意見書、審計業務會議記錄、紀要、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説明等。

(二)證明類文件材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彙總表、審計工作底稿及相應的審計取證單、審計證據等。

(三)立項類文件材料: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令性文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舉報材料及領導批示、調查瞭解記錄、審計實施方案及相關材料、審計通知書和授權審計通知書等。

(四)備查類文件材料: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該審計項目審計過程中產生的信息等不屬於前三類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條 審計文件材料按審計項目立卷,不同審計項目不得合併立卷。

第十條 審計文件材料歸檔工作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組長確定的立卷人應當及時收集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在審計項目終結後按立卷方法和規則進行歸類整理,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檔案人員檢查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編目和裝訂,由審計業務部門向本機關檔案機構或者專職(兼職)檔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多個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組共同實施一個審計項目,由審計機關負責組織的業務部門確定文件材料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複議案件的文件材料由複議機構逐案單獨立卷歸檔。

為了便於查找和利用,檔案機構(人員)應當將審計複議案件歸檔情況在被複議的審計項目案卷備考表中加以説明。

第十三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根據審計項目涉及的金額、性質、社會影響等因素劃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分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檔案,是指特別重大的審計事項、列入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審計領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義的審計事項檔案。

(二)保管30年的檔案,是指重要審計事項、查考價值較大的檔案。

(三)保管10年的檔案,是指一般性審計事項的檔案。

審計機關業務部門應當負責劃定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執行同一審計工作方案的審計項目檔案,由審計機關負責組織的業務部門確定相同保管期限。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自歸檔年度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審計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間應當在該審計項目終結後的5個月內,不得遲於次年4月底。

跟蹤審計項目,按年度分別立卷歸檔。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工作保密事項範圍和有關主管部門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凡未標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絕密級30年、機密級20年、祕密級10年認定。

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及其保密期限確定,由審計業務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標識。

審計檔案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遲解密的,由審計業務部門向本機關保密工作部門按解密程序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應當採用“年度-組織機構-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編目和存放。審計案卷排列方法應當統一,前後保持一致,不可任意變動。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具有防盜、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功能的專用、堅固的審計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檔案信息化管理,採用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技術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和參考材料,積極開展審計檔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利用制度。借閲審計檔案,僅限定在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關以外的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查閲、複製審計檔案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須經審計檔案所屬審計機關分管領導審批,重大審計事項的檔案須經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含省級)審計機關應當將永久保管的、省級以下審計機關應當將永久和30年保管的審計檔案在本機關保管20年後,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鑑定小組,在審計機關辦公廳(室)主要負責人的主持下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審計檔案進行鑑定,準確地判定檔案的存毀。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確無保存價值的審計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分管負責人批准後銷燬。銷燬審計檔案,應當指定兩人負責監銷。

第二十三條 對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損毀、丟失、塗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責任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電子審計檔案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遵循本規定的基礎上聯合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和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審計署發佈的《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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