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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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試行)

銀行間債券交易規則(試行)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交易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關於開辦銀行間債券現券交易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8-11-03

實施時間:1998-11-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交易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回購業務暫行規定》、《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關於開辦銀行間債券現券交易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下列名詞在本規則中具有以下含義:

(一)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易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中央銀行融資券以及其他債券。

(二)交易成員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可進行債券交易的金融機構。

(三)債券交易指債券買賣和債券回購。

債券買賣是指交易成員以商定的價格買賣一定金額的債券並在規定的結算時間內辦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賣出債券給債券購買人(逆回購方)時,買賣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的同品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的首次買賣中賣出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的首次買賣中買入債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統是指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拆借中心”)管理運作的計算機處理系統、數據通訊系統和通訊網絡。

第三條 交易成員在債券交易中要遵循自願、誠信、自律的原則,交易成員自主報價、自選對手、自行清算、自擔風險。

第四條 拆借中心為交易成員的債券交易提供服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規則

第五條 交易系統的營業日為每週一至週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六條 回購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1年。交易成員可在此區間內自由選擇回購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條 拆借中心根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種要素公告交易券種的掛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條 債券交易數額最小為債券面額十萬元,交易單位為債券面額一萬元。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條 債券交易採用詢價交易方式,包括自主報價、格式化詢價、確認成交三個交易步驟。

第十條 交易成員的自主報價分為兩類:公開報價和對話報價。

公開報價是指交易成員為得到其他交易成員的詢價,對市場作出的不可確認成交的報價。

對話報價是指交易成員在詢價中向交易對手作出的對方確認即可成交的報價。

第十一條 格式化詢價是指交易成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化內容填報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規定所作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十二條 確認成交須經過“對話報價--確認”的過程,即一方發送的對話報價,由對手方確認後成交,交易系統及時反饋成交。

第十三條 交易成交前,進入對話報價的雙方可在規定的次數內輪替向對手方報價。超過規定的次數仍未成交的對話,須進入另一次詢價過程。

第十四條 交易成員在確認交易成交前可對報價內容進行修改或撤銷。交易一經確認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員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銷。

第十五條 債券交易成交確認後,由成交雙方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回報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單。

債券買賣成交通知單的內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員代碼、交易雙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成交價格、券面總額、成交金額、交割日、對手方債券託管帳户和人民幣資金賬户等。

債券回購成交通知單的內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員代碼、交易雙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利率、回購期限、券面總額、成交金額、到期還款金額、首次劃付日、到期劃付日、對手方債券託管賬户和人民幣資金賬户等。

第十六條 債券買賣成交通知單是確認債券買賣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債券回購成交通知單與交易成員簽署的《銀行間債券回購主協議》是確認債券回購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員對成交通知單的內容有疑問或歧義時,以交易系統的成交記錄為準。

第十七條 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的時間採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員雙方自行決定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的時間,銀行間債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員於債券交易成交日進行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T+1”指交易成員於債券交易成交日之後的第一個營業日進行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債券回購的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必須在同一日進行。債券結算按《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試行)辦理,資金清算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條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員發佈以下信息:

(一)按券種公佈前一交易日債券買賣的收盤價、加權平均價、當日交易的開盤價、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價、加權平均價、成交量和成交金額;

(二)按各期限公佈前一交易日債券回購的加權平均利率、收盤利率、當天債券回購的開盤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權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額;

(三)交易成員的市場公告;

(四)交易成員授權公開的信息;

(五)交易成員違規情況的通告;

(六)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公佈的其他市場信息。

第十九條 拆借中心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交易成員債券交易的資料。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則認定的交易成員違規行為有:

(一)違反操作規程,破壞交易系統;

(二)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

(三)不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用;

(四)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據交易成員違規行為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處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行為嚴重的交易成員和直接責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須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國人民銀行,並通報中央結算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可以暫停交易成員資格和取消交易成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凡交易成員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行為,拆借中心將及時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交易成員應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用,具體方式和標準由拆借中心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交易成員須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間債券交易應急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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