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外匯市場區域交易准入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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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外匯市場區域交易准入指引(試行)

銀行間外匯市場區域交易准入指引(試行)

為明確銀行間外匯市場區域交易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准入流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制定准入指引,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08-10

實施時間:2017-08-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准入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可申請人民幣對銀行間市場區域貨幣交易參與行或報價行資格,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相應貨幣對的人民幣外匯區域交易。

(一)境內銀行

1.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

2.具有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的結售匯業務資格;

3.銀行櫃枱已掛出人民幣對區域交易貨幣匯率報價;

4.區域交易所屬地區內的商業銀行(包括地方性商業銀行、中外資商業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或區域貨幣所屬國銀行在境內的分行或子行。

(二)境外銀行

經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的區域貨幣所屬國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

二、准入程序

(一)參與行

1.銀行申請區域貨幣參與行資格,須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兩份,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2.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銀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向該銀行發送准入文件。

3.若申請機構為現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發送給銀行的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分支機構抄送的准入文件後,在外匯交易系統增加相應貨幣區域交易的權限。

4.若申請機構為非現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將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的同時,將一份申請材料轉交交易中心,並通知該機構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交易中心收到申請機構遞交的申請材料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文件後,向該銀行寄送《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協議》,銀行應當在收到協議文本後十個工作日內簽署並填寫相應表格以及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在完成該機構申請入市相關手續後,交易中心正式發文並抄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並在外匯交易系統增加該銀行相應貨幣區域交易的權限。

(二)報價行

1.在確定的參與行範圍內,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申請機構意願、櫃枱掛牌情況、貨幣區域交易情況、銀行資質等確定報價行推薦名單,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向該銀行發送准入文件。

2.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准入文件抄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外匯交易系統增加該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交易的雙向報價權限。

三、申請材料

(一)申請機構需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的材料

1.境內銀行

(1)書面申請報告(非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提供上級行的書面授權文件);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複印件;

(4)外匯局結售匯業務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2.境外銀行

參照《關於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16〕7號)等境外參加行准入相關文件。

(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

1.參與行或報價行准入文件;

2.轉交一份(一)中申請機構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的所有申請材料(若申請機構已是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則無需轉交)。

(三)申請機構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若申請機構已是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則無需提供;相關表格可通過中國貨幣網“市場指南”欄目下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1.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基本情況表;

2.外匯交易系統會員入網/退網申請表;

3.外匯交易系統數字證書申請表;

4.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其他

1.本指引未盡事宜適用交易中心現有市場準入規定。

2.本指引修訂權和解釋權歸屬交易中心。

3.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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