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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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旅遊局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暫行辦法,辦法已正式施行。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要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通報。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衞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活動等;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覆。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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