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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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糧庫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到按照財政預算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糧庫建設順利進行,根據《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       號:財庫[2001]37號

頒佈時間:2001-06-20

實施時間:2001-06-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糧庫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到按照財政預算和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糧庫建設順利進行,根據《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代理支付銀行將糧庫建設資金直接撥付到建設項目,改變現行中央財政先將建設資金撥付到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再由其層層下撥的撥付方式。

第三條 糧庫建設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不改變預算單位原有的預算級次、資金使用權限和財務會計管理職責。本辦法規定以外的現行糧庫建設中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不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含青島市)、湖北、河南、四川、廣東、甘肅省地方負責建設的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東、江蘇、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廣東省的國家儲備糧庫建設項目。

第二章 資金申請與撥付

第五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向國家糧食局下達按項目編列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國家糧食局按支出預算向有關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或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項目單位下達分月資金使用計劃,抄報財政部(國庫司)、抄送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六條 項目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工程進度,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填寫“項目資金申請書”,經項目監理簽字、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及專員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糧食局審核。各有關審核單位如對項目資金申請數額有不同意見,需附有關文字及表格加以説明。

第七條 “項目資金申請書”由國家糧食局統一制定。包括以下欄目:項目名稱、項目開户行及賬號、項目批覆預算、本年已申請數額、歷年累計申請數額、本次申請數額、分月申請數額、項目監理簽字欄、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上報數額、專員辦簽署意見欄。

第八條 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和專員辦根據財政預算和工程建設進度,分別審核“項目資金申請書”。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並彙總上報數額,編制資金申請使用審核彙總表(附“項目資金申請書”,下同)經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後,由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家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項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報總公司審核彙總後報國家糧食局,下同)。

第九條 國家糧食局在4個工作日內對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資金申請使用審核彙總表進行審核後,彙總提出資金使用申請,並填寫財政部統一制定的“預算撥款申請書”(附有關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編制的資金申請使用審核彙總表)報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複核國家糧食局報送的“預算撥款申請書”,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國庫資金調度情況,核定撥款數額,在4個工作日內向代理支付銀行簽發撥付指令。

第十一條 代理支付銀行收到支付指令後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糧庫建設項目資金專户;同時,代理支付銀行要將有關撥付憑證回單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銀行向財政部報送《糧庫建設資金支出情況月報》,並抄送國家糧食局;同時,代理銀行分行還要將本地區的糧庫建設資金收支情況報所在地省建庫辦和專員辦。

第十二條 糧庫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每兩個月申請一次,按月撥付。項目單位應於申請月的10日前將申請月後兩個月的資金使用申請報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4個工作日內審查彙總後報所在地專員辦,專員辦3個工作日內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對有關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上報資金使用申請審核彙總,按月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財政部按月複核撥付資金,並將資金撥付憑證回單返國家糧食局。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發生不可抗拒的緊急情況,項目單位可以及時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各有關部門要抓緊辦理審批手續,代理支付銀行採取加急方式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在項目年度預算正式下達前,為保證糧庫建設工程用款需要,項目單位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匯總上報,財政部按當年擬安排預算10%的資金預撥給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糧庫建設項目概算調整,須按原報程序審批。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對概算調整或擬調整的項目,要嚴格資金使用申請審核程序,不得超額核定撥款。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財政部負責下達預算,審核撥款並簽發撥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銀行撥付資金;會同國家糧食局、專員辦、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等對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專員辦要及時掌握糧庫項目的工程建設信息,根據財政預算和工程建設進度,對項目單位報送的資金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按照財政預算和工程建設進度,審核彙總項目資金使用申請,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申請;會同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預算和工程建設進度,審核項目資金使用申請,向國家糧食局報送資金使用申請,與所在地專員辦協調糧庫建設資金申請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根據財政預算、分月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提出資金使用申請;同時,按規定向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和專員辦提供以下資料:《基本建設財務月報表》、申請使用資金的明細預算、與施工單位或供貨單位簽訂的涉及資金支付的合同的複印件。

第十九條 項目監理依據監理事實,對項目單位提出的資金使用申請和資金支付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 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專員辦、項目單位、監理單位及代理支付銀行要重視和加強項目建設及資金撥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報送有關信息資料,包括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包括監理月報),工程進度報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進度目標及用款計劃等,報送的信息要求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糧庫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和專員辦: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審計發現的重大違規違紀問題;

(四)工期拖長嚴重;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糧食局、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專員辦、項目單位、代理支付銀行都要建立資金撥付台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月終了,要及時對賬,保證資金撥付準確無誤。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制度,嚴格專户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代理支付銀行及項目單位開户行嚴格遵守賬户管理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延滯留或轉移建設資金,並做好撥付信息反饋工作。如果代理支付銀行違反規定,財政部將終止其代理資格,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專員辦和省級糧庫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糧庫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重點內容是:

(一)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

(二)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實行專户管理;

(三)是否嚴格執行預算,有無進行超標建設;

(四)有關資金支付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根據合同條款支付資金;

(五)項目財務會計管理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及時和真實地報送資金撥付、工程建設等信息;

(六)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規定開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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