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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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決定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對危險物品實施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對危險物品實施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涉爆易製毒化學品及危險性刀具、散裝汽油和火藥動力的射釘器(彈)。

槍支彈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及用於槍支的彈藥;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放射性物品(醫療用短壽命放射性藥品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涉爆易製毒化學品是指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和丙酮;危險性刀具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管制刀具,以及大型水果刀、斧頭等其他危險性刀具。

二、禁止購買、運輸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學品、涉爆易製毒化學品。禁止銷售火藥動力的射釘器(彈)和實施爆破作業、持槍狩獵、射擊訓練等活動。暫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動使用。

涉及國計民生,確需購買、運輸前款規定的危險物品的,相關單位應制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派守護、押運力量,確保安全。審批部門應當從嚴審批,嚴格監管。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銷售。在繞城公路以內區域銷售其他危險性刀具的,經營者應當查驗購買人的身份證件,登記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繫方式及購買刀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為異常、精神異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員銷售。發現行為異常或精神異常人員購買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嚴格執行散裝汽油專機銷售、實時監控、購買實名登記、異常情況實時報告等管理制度。在繞城公路以內區域,個人購買散裝汽油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單位購買的,應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執行人員及貨物出入檢查登記、負責人二十四小時在崗值班等制度,並每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情況。

六、對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決定施行日期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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