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加強對加藥食品監督管理的幾點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衞生部關於加強對加藥食品監督管理的幾點意見

衞生部關於加強對加藥食品監督管理的幾點意見

在今年4-5月間我部衞生監督司組織的對加藥食品、新資源食品的市場調查中發現,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食品中濫加藥物,盲目宣傳療效的現象。個別省市甚至違反現行規章批准了一批“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名單以外的藥品加入了食品,使食藥不分的混亂局面更加嚴重。為徹底改變這種狀況,現提出以下幾點意見,望各地遵照執行。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7-03

實施時間:1990-07-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對各省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或食品衞生監督機構審查批准的加藥食品進行復查,認真清理。凡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我部規章的或已獲保健藥品批准文號的,一律收回食品批准文號,通知生產單位停止按食品生產。複查結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彙總後報衞生部。如上述食品中所加藥物,擬推薦列入第二批“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可暫緩收回該批准文號,待第二批名單發佈後,再行處理。

2.以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品種名單的物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應在生產前,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外埠購進加藥食品必須索取允許該產品生產銷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批件。

3.按食品批准的產品,應嚴格遵守《禁止食品加藥衞生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不得宣傳或暗示療效,否則按製售假藥查處。

4.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者,不得經營藥品。在食品商店出售藥品(包括保健藥品)必須設立專櫃,並獲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禁止在食品櫃中食藥混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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