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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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杭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十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公佈的《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建立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衞生、旅遊、教育、安全監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政府採取提供保費補貼等方式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新聞媒體、各類學校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第八條 本市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根據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級;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佈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信息;

(三)組織行業交流、宣傳諮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鑑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隨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註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説明。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的質量保證期符合法律的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內提供免費維護保養,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

(二)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技術培訓;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四)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產,實施召回,並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對發生週期性、重複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服務體系,設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七)建立完善的電梯零部件供應渠道;

(八)按照年度將電梯主要零部件銷售價格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使用管理單位與製造單位協調解決電梯存在的製造安裝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文件。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建設單位與使用管理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向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其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改造和重大修理無法委託原製造單位實施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不低於原製造單位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改造方案、重大修理方案進行論證。專家庫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

改造、重大修理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改造、修理後的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提供相對應的型式試驗報告,出具質量證明書。改造、修理完成後,實施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施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在本市新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電梯遠程監測的標準規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築物使用權時,明確約定使用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使用人為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電梯屬於業主共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由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共有人就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幫助和督促。經督促仍不能明確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代為履行管理責任,期限不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明確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電梯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不同廠區、物業服務企業不同的物業管理項目,均應當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確保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通話裝置完好;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和電梯使用標誌;

(五)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將電梯轎廂出入口作為監控重點區域;

(六)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七)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予以勸阻;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進行全面檢查,事故隱患消除前,暫停使用電梯;

(九)發生電梯乘客被困事件時,迅速組織救援,並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

(十)配合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電梯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內出現破損,或者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單位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誌。

第二十二條 因建築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封存電梯,並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並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二十三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説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電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長時間強制開門,或者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將電動自行車駛入轎廂;

(五)在電梯轎廂內吸煙;

(六)房屋裝修時將乘客電梯作為貨梯使用;

(七)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

(八)毀壞電梯的零部件或者標誌;

(九)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十)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住宅小區電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的收取標準。物業服務企業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管理規約中有規定的,可以專項用於電梯日常運行維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列賬,制定支出明細列表,並每半年向業主公佈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支出情況。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業主。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已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舊住宅區改造和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符合國家、省相關電梯維護保養規範的規定。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住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報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零部件供應等進行確認,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條 車站、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者製造單位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

(二)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防護圍欄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施工安全;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標示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投訴電話;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公佈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屬安全保護裝置的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七)至少每年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八)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的情況,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並至少保存5年;

(九)電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在年度自檢中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十)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應當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範圍。

第三十二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應急救援電話應當保持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電梯乘客被困報警後,電梯所在地為城區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並實施救援;電梯位於其他區域的,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實施救援。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檢驗和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檢驗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現場通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及時出具檢驗報告送達使用管理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處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公佈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原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運行故障率高,影響安全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風險評估規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委託原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三)電梯維護保養質量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九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電梯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組織協調本市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應急處置指揮平台的調度。

第四十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般電梯事故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生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生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註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立服務機構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將電梯主要零部件銷售價格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託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企業不同廠區、物業管理項目配備專門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能保持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或者通話裝置完好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未張貼應急救援電話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及時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誌的;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停用電梯未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未組織救援並撫慰被困乘客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將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委託給製造單位或者製造單位委託的單位實施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列賬,或者未按照期限公佈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相關信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發生變更未將變更信息備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在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電梯的;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並保存的;

(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在年度自檢中未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的;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十項規定,未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範圍的;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維護保養計劃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標示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投訴電話的;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公佈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將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第四十九條 非公共場所安裝的,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公佈的《杭州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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