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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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

《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是為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依據《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8年7月29日印發並施行。

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國辦發[2018]72號

頒佈時間:2018-07-29

實施時間:2018-07-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做好懸掛光榮牌工作,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依據《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主動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三屬”家庭和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對於非持證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請懸掛光榮牌。

同時具備兩個以上懸掛光榮牌條件的家庭,只懸掛一個光榮牌。

第三條 光榮牌稱號統一為“光榮之家”。

第四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分級負責、屬地落實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設計和規範光榮牌的樣式、監督光榮牌製作,光榮牌落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xx兵團。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份光榮牌的統一製作。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門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光榮牌的具體懸掛工作。

第六條 光榮牌的懸掛位置應尊重懸掛家庭的意願,一般懸掛在其大門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嚴、得體。

因建築結構、材質等因素不適合懸掛的,可在客廳醒目位置擺放。

第七條 懸掛光榮牌的對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變,或發生光榮牌老化破損等情形,可申請更換光榮牌。

現役軍人退出現役或去世後,其家庭繼續懸掛光榮牌。

懸掛光榮牌家庭的“三屬”或退役軍人去世後,該家庭可繼續懸掛光榮牌,但不再更換。

第八條 懸掛、更換光榮牌工作原則上於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

集中懸掛或更換光榮牌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安排專人負責安裝懸掛。懸掛儀式應簡樸、莊重、熱烈。

第九條 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懸掛光榮牌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對工作不及時、不到位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情況。

第十一條 懸掛光榮牌工作列入全國和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內容,作為創建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懸掛光榮牌工作建檔立卡制度,彙總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及時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數據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區應結合懸掛光榮牌工作和本地實際,視情開展送年畫春聯、走訪慰問和為立功現役軍人家庭送立功喜報等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庭。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懸掛的光榮牌,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時按照本辦法辦理。

附件:光榮牌設計和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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