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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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強化工程質量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交辦安監[2018]97號

頒佈時間:2018-07-25

實施時間:2018-07-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強化工程質量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問題約談,是指交通運輸部部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或司局領導約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就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指導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約談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牽頭負責,公路局、水運局配合。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提出約談建議,報經部領導同意實施。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開展約談。

(一)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連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形勢十分嚴峻的;

(四)交通運輸部組織的督查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薄弱,質量管控能力明顯不足,質量問題較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牽頭司局提出約談建議,起草約談方案,報經部領導審定同意,啟動約談程序,發出約談通知。

第六條 約談方案應包括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主約談人及參與司局建議等。

第七條 約談通知應包括被約談單位名稱、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約談方應書面通知被約談方,被約談方應書面予以確認。

第八條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工程質量問題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採取的整改措施以及處理意見、結果等,相關書面材料在約談時提交。

第九條 被約談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其分管工程質量的負責人及其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均應接受約談。

第十條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部內相關司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外,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行業有關專家參加約談。

第十一條 牽頭司局負責做好約談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報主約談人同意,按程序印發,並負責相關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主約談人説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防範措施;

(三)主約談人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被約談方表態;

(五)形成約談紀要。

第十三條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會議紀要的要求,一般在一個月內向約談方報送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完成時限。工程質量問題限期整改完成後,被約談方要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交通運輸部。約談工作可視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被約談方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交通運輸部應給予通報,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質量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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