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3W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落實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有效防範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交辦安監[2018]97號

頒佈時間:2018-07-25

實施時間:2018-07-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落實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有效防範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是指交通運輸部根據法定職責,督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發生的重大質量問題,落實責任、限期完成整改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掛牌督辦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牽頭負責,公路局、水運局配合。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發生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給國家、人民羣眾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公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交通運輸部組織的督查檢查中,發現嚴重違反有關工程建設質量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行為,質量問題十分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交通運輸部掛牌督辦的。

第五條對質量問題比較嚴重的,但未達到掛牌督辦情形的,交通運輸部可視情況,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責令其按要求落實整改,落實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實施掛牌督辦。

第六條 牽頭司局負責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部領導批准,以部名義掛牌督辦。

第七條 牽頭司局負責起草掛牌督辦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二)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工程項目名稱;

(三)重大質量問題的內容簡述;

(四)整改內容、範圍、期限及整改要求等;

(五)重大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要求;

(六)摘牌銷號程序;

(七)掛牌督辦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第八條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原因分析、隱患排查、問題治理、責任追究等工作,並督促限期完成重大質量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九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掛牌督辦通知要求,制定質量問題整改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質量問題的基本情況;

(二)整改目標和任務;

(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四)整改措施和時限。

第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應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依據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有關單位認真開展維修加固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期間,交通運輸部應加強對整改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跟蹤瞭解整改情況,督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整改。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情況應定期報告,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整改工作完成後,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初稿,報經交通運輸部同意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同時,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摘牌銷號書面申請,摘牌銷號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問題情況及原因分析;

(二)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實施過程;

(三)質量問題整改報告(附相關驗收與檢測資料);

(四)事故責任追究情況;

(五)質量問題整改報告向社會公開情況;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摘牌銷號書面申請後,由牽頭司局對摘牌銷號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摘牌銷號建議,報部領導批准,下發摘牌銷號通知。

第十六條 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説明原因,制定後續整改工作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七條對未按掛牌督辦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或經2次以上整改仍不滿足整改要求的,交通運輸部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同時約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

第十八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牽頭司局負責掛牌督辦相關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實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