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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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為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域特色和城市風貌適時編制或者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統籌城鄉綠化發展,推進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縣(市)區綠化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施工質量和管理養護的監督、考核、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損綠毀綠舉報熱線,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舉報。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分期分批公佈城市綠線。

公佈城市綠線時,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綠線標識,並註明公園綠地四周界線及座標點。

第九條 城市綠地應當均衡佈局,堅持新城區綠化拓展與老城區綠化提升並重。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應當符合《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

現有綠化不達標且有空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留足綠化用地後,方可實施相關項目建設;綠化不達標且無空地的,應當採取拆牆透綠、見縫插綠、立體綠化等措施進行綠化。

第十條 推進節水、節能、節地等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節約型綠地建設率不低於80%。

公園綠地、道路綠地中採用透水材料和結構的鋪裝面積比率不低於50%。

第十一條 城市建成區待開發建設用地裸露超過三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者覆蓋。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相關責任主體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單位或者使用權人負責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和技術措施,推廣屋頂綠化、陽台綠化、垂直綠化等立體綠化,拓展綠化空間。

第十三條 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見綠、500米見園”的要求,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於90%。

第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公園綠地服務半徑不達標的區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塊優先用於城市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斷面設計應當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基礎上,有利於林蔭路建設,綠化隔離帶單幅寬度原則上不低於2米。

綠化覆蓋率達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車道推廣率不低於85%。

城市道路單側綠線寬度達到或者超過8米的,可以結合周邊環境條件,建設帶狀公園綠地。

第十六條 城市綠道規劃建設應當結合現有交通路網和公共設施,有效串聯園林綠地系統,合理設置服務驛站和綠道標識,形成綠道網絡。

第十七條 城市濱水綠地構建應當充分保護和利用濱水區域自然生境,岸體構築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態和景觀要求,岸線模擬自然形態。河道綠化普及率、水體岸線自然化率不低於80%。

第十八條 城市防護綠地設置應當滿足城市對衞生、隔離、安全等要求,城市組團隔離帶、高壓走廊綠帶、以及水體、公路、鐵路等防護綠地實施率不低於90%。

第十九條 林蔭停車場占城市地面停車場的比例不低於60%。

林蔭停車場應當種植喬木或者通過其它永久綠化方式進行遮蔭,綠化遮蔭面積不低於停車場面積30%。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市級政府投資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項目,以及縣(市)區政府投資且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的設計方案,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區其它園林綠化項目的設計方案由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提出明確的綠地率指標,並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審核綠地率指標。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施工管理實行項目負責制,應當建立健全各負其責、聯動監管的責任體系。

城市綠化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範和設計方案,實行施工工序、到場苗木等報驗制,施工、監理、設計和建設單位共同管控施工過程。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項目應當由同級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施工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綠化項目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進入項目合同約定的管養期;驗收不合格的,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進入項目合同約定的管養期。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綠化項目竣工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二)施工單位綠化工程竣工自查報告;

(三)設計(勘察)單位綠化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四)監理單位綠化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項目立項和初步設計批覆文件、施工圖紙、工程變更、竣工圖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綠化項目施工管養期內,監理和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綠化管養情況進行監管。

政府投資的綠化項目,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養護進行監督。市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在綠化養護巡查中發現問題的,告知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並督促養護單位整改。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綠化項目施工管養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並組織移交驗收。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認建認養綠地的,應當與認建認養管理部門簽訂協議或者進行登記,冠名掛牌權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林綠化項目清單控制價編制,並對園林綠化交易履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城市樹木移植和臨時佔用綠地許可,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實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級進行。

下列項目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影響交通、供電、施工、採光等需修剪樹木的;

(二)臨時佔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釐米以下且數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樹木胸徑20釐米以上30釐米以下且數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項目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並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臨時佔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樹木胸徑20釐米以下且數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釐米以上30釐米以下且數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樹木胸徑30釐米以上的。

縣(市)樹木移植和臨時佔用綠地許可由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三十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或者移植、修剪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並在施工前製作公示牌,將許可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臨時佔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綠地恢復應當與現狀綠化和諧融合,不得低於原來的標準。綠地恢復成本由佔用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公園綠地範圍內的樹木移植應當適時進行、就近移植,並實施清單管理。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移植地點並監督實施,申請人應當委託管養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移植。

第三十三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在施工前告知管養單位。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調查,建立健全綠化檔案,採用信息技術手段對城市綠化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企業信用檔案,做好園林綠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園林綠化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的古樹名木實行原地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率達100%。

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採取搶救措施,並指導、協助和督促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實施濕地生態修復,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提高濕地綜合服務功能。

第三十七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失職或者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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