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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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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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對於生育保險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哪些,政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並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4號政府令)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三、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
  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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