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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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鎮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山水花園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四十三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山水花園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丹陽、揚中、句容三個轄市除外)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開展城市綠化行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城市綠化建設;查處城市綠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轄區應當明確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規劃、農委、旅遊(園林)、國土、財政、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城管、物價、三山南山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所需經費。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新成果、新技術,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將節約型園林綠化的要求貫穿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全過程,實現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的統一融合。

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及其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綠化成果,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體、河流、湖泊、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和修復,維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風貌,構建城市綠地生態系統。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城市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損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佈局、用地面積,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佈局各類綠地;應當確定城市綠地系統海綿體功能、防災避險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規劃目標。

批准後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範圍的控制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 城市建成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5%,綠化覆蓋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40%。

第十一條 城市各類新建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綠化用地佔建設工程項目可開發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不低於30%;

(二)機關團體、文化娛樂、體育、科研、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0%;幼兒園、託兒所、學校、醫院、療養院、休養所、老年人居住建築(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託老所)等單位不低於35%;

(三)城市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5%;

(四)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比例指標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屬於舊城改造區的項目,(一)至(四)項相關綠化用地比例指標可以降低5%,但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0%。

第十二條 在完善市區公園體系的基礎上推行“城市公園綠地10分鐘服務圈”的建設。市區山體應當建成山體公園,河道單側綠地寬度大於8米的應當建成開放式帶狀公園。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規格應當適應城市道路環境和區域環境;行道樹樹池寬度不小於1.2米,深度不小於1米;種植土應當滿足樹木生長需求並與原土相接。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多植喬木、灌木,嚴格控制單純性草坪的面積。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並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應當推廣鄉土適生植物,科學應用市樹市花,合理配置綠化樹種,體現季相變化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一條 單位、居住區等建(構)築物符合建築規範適宜綠化的,鼓勵進行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鼓勵採用透空圍牆或者不設置圍牆,透綠顯綠。

城市橋樑、高架道路、軌道交通、河道駁岸、山體擋牆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廕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建成林蔭停車場。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管理和養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綠化按照權屬或者政府授權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化和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防護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並鼓勵向社會開放;

(三)景區綠化由景區管理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化由居住區管理單位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六)住宅院內的綠化由業主負責;

(七)綠化工程已超過質量保修期但未確定養護責任主體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管理和養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省、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和標準對綠化進行養護管理,並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使用國有資金建設的綠化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具備資質的綠化養護企業實施專業化養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擅自架設電線電纜或者照明設施;

(二)擅自採摘花果、採收種條、採挖中草藥或者種苗;

(三)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

(四)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

(五)擅自在綠地內取土,搭建建(構)築物,圍圈樹木,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六)在距離樹幹1.5米範圍內埋設影響樹木生長的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各種管線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綠地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傾倒垃圾、棄置渣土或者其他影響植物生長的有毒有害物質;

(八)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應當建立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永久性綠地名錄經確認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因城市規劃調整變更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補償重建綠地的費用。

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手續,交納臨時佔用綠地費用,並在被佔用綠地四周明顯位置公示佔用單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單位、時間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被佔用綠地內可利用的樹木不得隨意砍伐,應當用於城市綠化;使用財政資金管養的樹木應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移植。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樹木。確需修剪使用國有資金管護的樹木的,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確需移植、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補植樹木或者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綠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綠化的處置、保護意見。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對綠化的處置、保護措施,並接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新建、改建道路及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或者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市政、通訊、電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各類管線管理部門為日常保護管線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在處理後2日內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中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樹齡在50年至100年(不含100年)的樹木為古樹後續資源。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已批准的綠化規劃,建設項目竣工後縮小綠地面積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損失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擅自佔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佔用城市綠地超過批准期限、面積或者期滿後未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以所佔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和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市綠化建管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按照規定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屬於林地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屬於公園和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綠地,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遊覽休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服務,能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種子的各類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具有衞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以外生態景觀、植被覆蓋、山水地貌較好或應當改造好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轄市城市綠化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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