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通告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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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對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通告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對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通告的批覆

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1996年8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計劃委員會、機械工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發佈為貫徹實施國家發佈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嚴厲打擊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活動,保障汽車、摩托車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08-21

實施時間:1996-08-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國家工商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計委、機械部、外經貿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國務院同意《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由你們聯合發佈,並具體組織實施。

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1996年8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計劃委員會、機械工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發佈為貫徹實施國家發佈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嚴厲打擊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活動,保障汽車、摩托車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進口汽車車身(含駕駛室)拼(組)裝生產汽車的,屬於非法拼(組)裝車輛行為。

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利用進口摩托車發動機(含全套發動機散件)、車架拼(組)裝生產摩托車的,屬於非法拼(組)裝車輛行為。

三、對非法拼(組)裝車輛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海關依據各自的職責沒收銷貨款、未銷售的車輛及進口件。

四、對沒收的非法拼(組)裝車輛,經檢驗,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國家指定的經銷執法部門沒收車輛的單位經營,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銷非法拼(組)裝的汽車、摩托車。購買汽車、摩托車,應當從國家指定的經銷單位購入。對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拼(組)裝的車輛及銷貨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法拼(組)裝的車輛(依法罰沒處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發牌證,並予以沒收。

六、對利用國產汽車、摩托車總成、零部件非法拼(組)車輛的行為,將另行規定處理辦法。

七、對違反本通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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