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未經批准嚴禁向通信衞星發送信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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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未經批准嚴禁向通信衞星發送信號的通告
近來經常發現一些不明信號發向國內通信衞星和我國租(購)用的國際通信衞星轉發器,嚴重干擾了我國的衞星通信(包括公用和專用長途報話、數據、傳真、電視和廣播節目的傳送)。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嚴格無線電通信紀律,保證衞星通信的正常進行,特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11-07
實施時間:1990-11-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嚴格通信紀律,嚴禁未經批准擅自向通信衞星發送信號。
二、如在已經批准的頻率計劃之外,確需向通信衞星發送信號進行測試和試驗,應提前一個月向郵電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按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報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實施。申請內容包括髮射日期、時間、頻率、上行EIRP、佔用頻寬等,並明確可供監測檢查的站標、呼號。
三、今後,未經批准而擅自向通信衞星發送信號者,一經查出,將按照違反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各條規定,請各部門各單位嚴格遵守,共同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