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部關於轉知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7.62K

水產部關於轉知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

水產部關於轉知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

為了保護沿海水產資源和避免機輪拖網漁業與漁民帆船業的糾紛,茲根據原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頒佈單位:水產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57-08-16

實施時間:1957-08-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茲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總周字第53號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業已下達在案。近來由於北緯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況好轉,漁業生產亦逐漸恢復。為了保護沿海水產資源和避免機輪拖網漁業與漁民帆船業的糾紛,茲根據原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 按照下列三個基點作成聯結線,在此線以西的我國沿海,為拖網漁輪禁漁區。第十七基點: 北緯29度東經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點)。

第十八基點: 北緯27度30分東經121度30分。

第十九基點: 北緯27度東經121度10分。

二、 有關其他事項,仍按原令規定辦理。(因水產部已經成立,原令中“農業部”三字改為“水產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