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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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辦法

陝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辦法

為了確保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暢通,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陝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確保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暢通,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隧道安全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責權一致,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隧道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林業、衞生計生、氣象、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定職責開展公路隧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公路隧道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破壞公路隧道設施、影響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路隧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公路隧道消防設施的竣(交)工驗收、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公路隧道火災撲救及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公路隧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防治措施的實施,負責公路隧道建成後安全保護區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公路隧道安全保護工作。

第九條 公路隧道建設單位執行國家技術規範與標準時,可以適當超前並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土建結構安全,機電設施和其他工程設施完善。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負責執行國家技術規範與標準,加強公路隧道的養護和運營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隧道安全保護和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佔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 公路隧道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應當包括土建結構、機電設施、其他工程設施和公路隧道的安全保護區。

第十三條 公路隧道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控制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公路隧道應當根據國家技術規範與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通風、照明、監控、消防等安全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公路隧道工程設計審查、竣(交)工驗收時,負有管理權限的當地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加。

第十五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加強日常養護工作,按照規範要求養護公路隧道的主體結構和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 公路隧道養護工程施工,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佔用行車道時,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在施工開始之日前十五日,向社會發佈施工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發佈交通管制信息。

第十七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在養護施工期間,應當合理佈設施工作業區,規範設置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養護期間的交通疏導工作。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受理並查處在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山體的採石、採礦、取土、實施爆破作業、傾倒廢棄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為。

水利部門應當受理並查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安全保護區的挖砂、挖金、傾倒廢棄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應當受理並查處在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實施儲存危險物品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在公路隧道變電站、豎井、斜井、高低位水池、通風塔等非公用設施區域設置警示標誌,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非交通標誌;

(二)塗寫、刻劃,張貼、懸掛無關物品;

(三)在公路隧道內拋擲火種、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更新數據,保證公路隧道技術檔案真實完整。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因保護公路隧道安全需要,可以向公路隧道管養單位調取公路隧道技術檔案,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公路隧道保護的需要,在公路超長隧道和隧道羣應當建立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和養護管理的工作隊伍。

第二十三條 重要公路隧道按照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重要公路隧道的名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四條 車輛在公路隧道內應當按照標誌、標線及限定速度行駛,不得強行超車、隨意變道,禁止在公路隧道內倒車、掉頭、逆行。禁止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對其禁行的公路隧道,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通行公路隧道。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路隧道交通流量變化、交通違法行為、事故規律特點等,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加強公路隧道內巡邏管控,充分利用測速、監控等裝置,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聯勤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公路隧道交通秩序管理和公路隧道基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公路隧道內出現車輛擁堵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況採取禁止車輛駛入、疏導分流等措施,並及時發佈擁堵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公路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快速進行處置,並視情況採取疏導分流,交通管制等措施。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路隧道安全保護需要,結合公路隧道技術條件,指定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通行時間,或者禁止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根據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需要,在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較為集中或者禁止危化品運輸車輛通行的公路隧道前方路段設置執勤點,依法查處危化品運輸車輛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通行公路隧道,超過規定噸位或者外廓尺寸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監護通行。

第三十二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定期組織公路隧道消防演練,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公路隧道消防設計進行審核,對公路隧道消防設施進行驗收。

未經消防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公路隧道項目不得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路隧道,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應當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使用功能完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路隧道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公路隧道管養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公路隧道,保障沿線鄉鎮等消防工作需求,合理規劃消防隊站建設,提升公路隧道火災救援能力。

對於消防體系難以覆蓋的公路隧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路隧道消防執勤點。

公路超長隧道和隧道羣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伍,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並建立專職消防人員意外事故保障機制。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發生公路隧道火災後,公路隧道管養單位和專職消防隊應當及時組織火災撲救。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公路隧道火警後,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隧道的突發事件處置,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公路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制定與當地政府預案相銜接的部門預案。

第三十八條 公路隧道管養單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和接到預警信息,經核實確認後,應當立即啟動部門或者單位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必要時,應當報請公路隧道所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政府預案。

第三十九條 公路隧道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隧道搶修保通工作;公安機關負責人員搜救,交通管制和疏導,現場秩序維護;衞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救援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預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出公路隧道恢復或者重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負有公路隧道安全保護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區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長隧道是指單洞長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公路隧道羣是指連續3座以上,且相鄰隧道洞口間距不超過1公里,單洞累計長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羣。

本辦法所稱公路隧道的安全保護區是指,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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