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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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辦法

陝西省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加強已轉變功能的幹線公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陝西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加強已轉變功能的幹線公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陝西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變功能幹線公路是指因路網調整、公路建設等失去原有功能,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報廢幹線公路,或者調整為農村公路和其他道路使用的幹線公路(含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條 轉變功能幹線公路處置遵循利用為先、規範合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轉變功能幹線公路利用和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的處置和利用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因路網調整和公路建設等失去幹線公路功能的,應當優先調整為農村公路,並按照相關程序處置。

對因路網調整和公路建設等失去公路功能,可以作為其他道路使用的,應當依法按照相關程序處置。

對已不通達、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幹線公路,應當按照報廢公路相關程序處置。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對可能轉變功能的幹線公路線路預先提出處置意見。

第八條 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程序如下:

(一)公路管理單位提出處置方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查;

(二)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認定為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經認定轉變功能的幹線公路,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路管理權限依法確定管理單位。

經認定調整為農村公路使用的幹線公路,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原管理單位應當在移交前對調整路段進行必要的修整。

經認定調整為其他道路使用的幹線公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管理單位。

經認定為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報廢幹線公路,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認定批覆作出後五日內,將認定的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新確定的管理單位應當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與原公路管理單位完成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經認定調整後的幹線公路上的分離式立交(含引道、涵洞等設施),由交叉道路所屬的管理單位管理。分屬不同公路管理單位的,由共同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管理單位。

經認定調整後的幹線公路上的分離式立交兩端公路技術等級不一致的,按照較高公路等級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調整認定後的高速公路連接線的管理單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報廢幹線公路,其土地使用管理和涉及的礦產壓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條件的應當退路還田、還林、還草,或者與新建公路用地進行置換。

第十四條 永久性停止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報廢幹線公路,原公路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封閉措施禁止通行。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轉變功能幹線公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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